05:42:30 东北新闻网 本报讯见习记者王琳报道“干我们这行,最重要的就是心理素质。”现年31岁的窃贼周某曾经这样教育他的“弟子”。
3天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此案也是沈阳市首例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件。
2006年4月20日晚,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南转盘附近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付先生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电动自行车被盗走。
当日22时许,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沈河治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根据线报巡逻设卡,将乘坐出租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查获。
张某交代,他曾经伙同周某、刘某二人在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警方根据张某供述的线索,将周某、刘某二人抓获。
经讯问,3人交代了今年4月,他们共作案3起,盗窃电动自行车3辆,涉案金额3000余元。而犯罪嫌疑人周某竟然是张某和刘某共同的“犯罪老师”。
刘某交代,今年4月周某曾亲自向刘某和张某二人演示过盗窃电动自行车的全过程。“我记得我们第一次偷车是在铁西区和平影剧院附近,当时周某先让我们俩在旁边望风,我看见他从兜里拿出个东西,插进锁孔后扭动三两下就偷了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
为了化解刘某和张某盗窃时的紧张心理,周某还对他们进行“心里辅导”。“你们偷车时别害怕……否则越是紧张越是引人怀疑。”
“万一被车主人发现,就两个人一起上,把对方撂倒之后分头跑。”此外,周某还向两人介绍了作案后逃避侦查经验。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辽沈晚报)[责任编辑:韩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