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敬儒)万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的保安林某,在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派出所里的警车外出,并将一位4岁男童撞死。近日,万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了解,林某系万宁市万城镇人,今年26岁,他在万宁市公安局万城镇城西派出所当保安期间,2005年11月11日16时30分左右,林某看见派出所值班室的茶几上放有该所里的琼O0270号牌警车的钥匙,警车也停在派出所的院子里。为了方便,在没有所里派车出差和自己又没有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林文擅自开出该警车。
林某驾驶琼O0270号牌警车出城西派出所大门左转弯时,碰撞到正在该处路面上玩耍的4岁男童杨长X,造成杨长X头部颅脑严重损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万宁市交警大队作出的万公交(2005)2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林某在2005年11月11日驾驶琼O0270警号牌小汽车从城西派出所驶出左转弯时碰撞正在路面上玩耍的4岁男童杨长X,造成杨长X受伤后经其父母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林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万宁交警部门在本案处理中,依法与林某及杨长X的父母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林某一次性赔偿给杨长X的死亡赔偿金和案葬费共计62686元。事后,林某的家属又再次补偿6万元给死者的父母。
万宁市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