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南京市老年人口逐年增多,“银色浪潮”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仅秦淮区有60岁以上的老人4.2万余人。为了有效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秦淮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正式成立南京市首家“老年法庭”。
昨日,记者来到秦淮区人民法院“老年法庭”,了解到涉老纠纷的第一手资料。 案例一:8旬奶奶替孙讨抚育费
吴奶奶已年近80,却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讨要孙子的抚育费。
吴奶奶的儿子、儿媳王某夫妻生有一子王飞(化名),今年9岁,王某夫妻1999年协议离婚,王飞由爸爸抚养。离婚后王飞妈妈一直下落不明,爸爸染上毒瘾,对王飞不管不问,王飞只能跟着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吴奶奶一人独自照顾王飞6年,儿子、儿媳一分钱生活费也未给过,经济上的窘迫,迫使走投无路的吴奶奶来到秦淮区法院。
2006年,吴奶奶诉至法院要求儿子与前媳妇支付王飞抚养费每月300元。因为奶奶无权直接代孙子向其父母索要抚育费,抚育费只能由孙子自己行使,吴奶奶的起诉被法院驳回。 案例二:86岁老人房产被孙霸占
今年86岁的黄老太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和自己养老的问题,将自己开源小区三村的两居室给孙子徐某结婚使用。开始,祖孙三人相处还算融洽。
自2003年起,黄老太发现孙子、孙媳对她不像往常那么好,不仅和自己分开吃饭,而且不让到阳台去晾晒衣服。黄老太感觉事情不对,一调查才发现,自己所有的房产已在2003年1月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到孙子的名下。
今年5月黄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定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买卖合同无效,维护了黄老太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68岁老人黄昏恋失房产
今年68岁的袁某某,2004年8月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小自己20岁的宋某某,两人一见钟情,感情与日俱增。
相处一月后,宋某某以其哥生病为由,向袁某某借房产证、土地证贷款为名,骗取了袁的信任。袁某某在不清楚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将自己位于升州路的房产从买卖的方式变更到宋某某名下。随即宋某某将该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20万元。
此后,两人关系不断恶化,今年8月,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宋某某给付袁某某房款32万元。 案例四:老干部8万养老钱被忽悠
67岁的退休干部卞某与王某某曾是同事关系,王某某自己开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卞某借款,考虑到熟人关系,重感情的卞某从未拒绝过。
王某某自1998年到2004年以来先后向卞某借款11次,共计8万6千余元。2004年下半年,卞某向王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遂诉至秦淮区法院。
法院虽然依法判决王某某还款,但由于王某某开庭时没有到庭,判决后也一直找不到王某某,卞某要拿回自己的8.6万余元还要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 法官评析:老人不会取证易吃亏
秦淮区法院老年法庭的法官表示,随着秦淮区老年人口的逐年增多,涉老纠纷也逐年增多,涉老纠纷主要有以下新特点:
一是涉老纠纷涉及范围更加广泛。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交往活动也日益频繁,同时也带来他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引发的纠纷增多。
二是八大涉老纠纷相对比较集中。
由于老年群体自身特殊性,涉老纠纷也呈现其自身特点,大量的涉老纠纷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所有权、买卖合同、拆迁、离婚、租赁、继承、借贷、人身损害八类纠纷。
三是涉老纠纷高龄化倾向明显。
今年涉老纠纷不断增多的同时,老年当事人的年龄也“居高不下”,出现了高龄化倾向。其中年龄最大的已年过九旬,80岁以上的老年当事人也达到三成以上。因历史的原因,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加上老年人本身生理、心理素质的逐步弱化,使得他们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还按老方法行事,不知道对有关证据的搜集和保全,以致发生纠纷时,往往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给纠纷的处理带来难度。
四是新类型涉老纠纷不断出现。
随着老年人对外交往的空间日益扩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涉老纠纷也不断涌现新的类型,在赡养纠纷、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相邻权纠纷等传统的涉老纠纷之外,又出现了居间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客运合同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新类型涉老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