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9月25电(记者白林淼 吴剑)八月底,浙江宁波市民唐仁岳向本网反映,他原为宁波市鄞县(现为鄞州区)公安局的中层官员,1990年因受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1992年缓刑期满后,人事部门恢复了他的全民干部身份,同年10月他被调到鄞县梅墟工业区管委会(现为鄞州区梅墟街道办事处),先后任工业区管委会保卫处常务副处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综合办副主任兼工业区经济民警中队队长、劳动力安置办主任、城建监察中队负责人等职,一直至今。
2001年,理所当然认为自己是行政编制的唐仁岳,一次与管委会负责人闲聊时,愕然发现自他到管委会那天起编制就已“变质”。
调动工作编制无故“蒸发”
唐仁岳1992年5月刑满后,宁波市人事局和鄞县人事局相继发文,恢复了他的全民干部身份。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同意恢复唐仁岳全民干部身份的批复》指出,鉴于唐仁岳在公安机关工作表现良好和在缓刑执行期间能悔过自新的情况,经研究,同意恢复唐仁岳的全民干部身份,实行考察期一年,调离公安机关,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1992年10月,鄞县梅墟工业区管委会向鄞县人事局出具干部商调函,表示同意唐仁岳调往梅墟工业区管委会工作,拟分配去梅墟工业区经济开发总公司。随后,鄞县人事局就向鄞县公安局出具干部商调函。
之后,鄞县梅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相继出台了《关于成立鄞县梅墟工业区保卫处的决定》、《关于梅墟工业区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的通知》等,任命唐仁岳担任保卫处副处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兼经济民警中队长等职。
2001年10月,唐仁岳突然得知自己的档案一直在梅墟工业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后,便不断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在他调离鄞县公安局前一直是行政编制,现在又是管委会的行政人员,性质自然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鄞县人事局给唐仁岳的复函中指出,鄞县人事局已于1992年5月30日下发了同意恢复全民干部身份的通知,并按宁波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调离公安机关。同年9月,唐仁岳调入梅墟工业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工作。1996年鄞县人事局针对梅墟工业区管委会提出的关于唐仁岳转正问题的申请,下发了文件,同意唐仁岳转为正式干部,其身份仍为全民干部。
人事部门一错出现四“婆家”
在鄞县梅墟工业区管委会、鄞县人事局的干部商调函和鄞县公安局的介绍信存根上,可以看到唐仁岳被调往的是四个名称各异的单位:梅墟工业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梅墟开发区总公司、梅墟开发区管委会和梅墟开发区工业总公司。
鄞县梅墟工业区管委会向鄞县人事局出具的干部商调函写明,唐仁岳同志要求调往管委会,拟分配去梅墟工业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工作。
鄞县人事局向鄞县公安局的干部商调函写着:你局唐仁岳同志要求调往梅墟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一事,经研究,同意调入,拟分配去梅墟开发区总公司工作。
鄞县公安局出具的介绍信存根注明,唐仁岳调往梅墟开发区管委会工作。
鄞县人事局的局长办公会议记录上写明,拟调干部(注明了县内调动)基本情况上写着:唐仁岳,来函单位鄞县公安局,现工作单位公安局,本人要求(调动理由)梅墟开发区工业总公司。
鄞县人事局的介绍信存根也注明,唐仁岳调往梅墟开发区工业总公司。
调入当年还未成立的公司
鄞县人事局1992年10月7日的介绍信存根写明,唐仁岳,限1992年10月10日前到梅墟开发区工业总公司报到。
但是,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出具的资料显示,鄞县梅墟工业区工业总公司,主管单位鄞县乡镇企业局,成立日期为1993年1月1日。
梅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鄞县梅墟工业区工业公司的批复》写明,梅墟工业区工业总公司由梅墟工业区工业公司筹建办组建,企业性质为集体,批复时间为1993年4月12日。
这也就意味着1992年10月唐仁岳调入的是一个子虚乌有的公司,正是这个当时根本不存在的公司“接收”了唐仁岳。
“我于1992年10月调出,而梅墟工业区工业总公司是1993年成立,难道鄞县人事局对于严肃的人事调动一直就这么轻率?”唐仁岳很不解,“要知道,这有可能关系到一个人的一生待遇问题啊?”
一位时任鄞县公安局副政委,也是当年亲手经办唐仁岳工作调动有关事项的当事人,在一份有他签字确认的调查笔录中提到“我原来以为唐仁岳老早就恢复行政编制了。我认为当时文件是明确的,应当转为行政干部,本来就是行政干部,如调到企业去,不是行政编制,唐仁岳也不用花那么大周转。我们也不用到人事局谈这个事了。”
行政编制不知何时“回”
2001年来,自从得知自己为企业编制后,唐仁岳就不断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领导反映,但得到的始终是企业编制的答复。
2002年,唐仁岳一纸诉状递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鄞州区人事局提起行政诉讼。
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唐仁岳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裁定驳回原告唐仁岳的起诉。
之后,唐仁岳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认为,原认定上诉人唐仁岳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唐仁岳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几年来,我把大部分的业余时间用在了搜集材料、反映情况和向法院起诉上。复印材料费、差旅费、律师费、庭费等相加,已花去高达25万元的费用。虽然现在还没有一个满意的结果,但是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会给我主持公道。”唐仁岳说,他今年已55岁了,退休时间正步步临近,也就期望编制一事能早日解决,毕竟这对于他的后半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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