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9月25日电 (记者王蔚)
25日,上海市卫生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医疗机构加强细菌病毒研究工作的监管,凡是所在单位设立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申报备案。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实验室工作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危及群众健康,上海市卫生局提出具体要求:
——备案范围:上海市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备案时间:2006年11月1日前已建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于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申请备案。2006年11月1日后新、改、扩建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建设时申请备案。
——备案方式:各相关实验室应依法、及时、如实地向所在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有关备案的详细要求、需提交表格及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可登录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