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是对虾丰收季节,但是广东湛江市遂溪县的养虾户黄虾,却满腔的悲哀和无奈:他辛苦养殖三年的对虾血本无归,而他奔波了五年的执行案拖延至今仍无结果。
2001年,黄虾以遂城镇养虾户李康生借款25万元三年未还,向遂溪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依法查封了李康生的虾塘。 2003年3月10日,在县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黄虾与李康生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将李康生的12口虾塘,以每年17万元出租给黄虾经营三年,以租金冲减债务。随后,黄虾投入15万元修整虾塘,并雇用了30多名工人养殖对虾。
然而,同年6月30日,遂溪县法院在执行李康生的另一借款案(债权人为黄文达)时,竟把已经按《执行和解协议书》出租给黄虾抵债的12口虾塘再次查封,并扣留和提取了黄虾的卖虾款20万元。黄虾对此提出异议。
同年8月22日,遂溪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黄虾与李康生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损害了黄文达的利益,协议无效;同时认为虾塘里的对虾是黄虾投入养殖的,收益归黄虾,但需扣留黄虾的第一年租金17万元。黄虾对此不服,向湛江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
2004年6月10日,湛江市中院向黄虾发出通知书,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以经营权抵偿债务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查封行为在黄文达一案之前,没有损害黄文达的利益”;“黄虾有经营12口虾塘的使用权,收入应该是黄虾个人所有”,遂溪县法院裁定扣留黄虾第一年租金17万元的做法是错误的;“本院已作出民事决定书,指令遂溪县法院在10天内撤销其所作出的民事裁定”。
接到湛江市中院的通知后,黄虾继续投入虾苗养殖对虾。岂料,正当收获季节,遂溪县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钟某却下文又一次查封了虾塘,不准黄虾出售对虾,致使对虾大量死亡。黄虾只好偷偷地卖虾,但在9月8日至20日,先后被钟某派人扣虾5次,共计22800多斤,价值30多万元。黄虾对此非常诧异:湛江市中院不是指令遂溪县法院撤销先前的重复查封了吗?执行法官为何仍我行我素?
原来,在黄虾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湛江市中院又接受了遂溪县法院的复议申请,并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黄虾与李康生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虽有审理法官在上面签字,但并不是法院的执行行为,只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行为”,“李康生与黄虾擅自处分虾塘使用权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是无效的”,决定撤销该院2004年6月10日向黄虾发出的通知书。
对于当地两级法院翻来覆去的裁决,黄虾不能理解,更无法接受,只好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投诉。广东省高院要求湛江市中院依法处理。
黄虾认为,在省高院的重视和督促下,案情会有转机,于是继续投苗养虾。岂料,2005年4月26日,遂溪县法院钟某又带着荷枪实弹的执行人员来到虾场,二话没说,强行拉开虾塘闸口,把虾全部放入大海。黄虾眼望着价值170多万元的对虾被放走后的12口空塘,欲哭无泪……
广东省有关部门对该案十分重视。2005年,广东省人大发文要求省高院对此案进行监督并限期汇报处理情况。2005年9月12日,广东省高院向湛江市中院发出《关于对黄虾诉李康生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的督办意见》,认为“该和解协议虽可认定无效,但应当考虑到该协议是在法院审判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在当事人理解中属法院职权行为,当事人也正是基于对人民法院的信赖,没有及时主张申请强制执行权利”,并明确指出遂溪县法院“扣留、提取黄虾的17万元租金依法无据,应当纠正”。2006年湛江市两会期间,湛江市人大把该案列为“挂牌督办”的七宗案件之一。6月初,湛江市中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杨建告诉笔者,湛江市中院已将省高院的督办意见批转遂溪县法院,要求遂溪县法院按省高院督办意见执行。
但是,时至今日,黄虾先后被遂溪县法院扣留的折合50万元的卖虾款仍处于申诉追索之中。
广东湛江市 李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