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薛昆)我省部分收费公路从昨日上午8时起对载货汽车计重收费预警运行,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载货汽车进行计重收费提示,但仍然执行现行车型收费标准。从10月中旬开始,对行驶我省部分收费公路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运输的各类载货类汽车,相继实施计重收费。 届时,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基本费率为:按0.08元/吨·公里。
计重收费预警运行期间仍执行现行标准
根据《陕西省收费公路对载货类汽车试行计重收费实施方案》,我省部分收费公路将自昨日起在全省各高速公路、西铜一级公路、312国道西安至商南段的所有收费站启动计重收费预警运行。
预警运行期间,所有载货汽车通过以上计重收费公路请按规定行驶计重收费车道,服从各收费站现场管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载货汽车行驶计重收费公路时,仍执行现行车型收费标准。各收费站将同时出具收费票据和计重收费提示单。
为保证载货汽车车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正常的公路收费秩序,我省特别开通计重收费咨询、投诉专线电话:029-86531102,或登录以下网站咨询监督:<http://www.sxsfgl.gov.cn>。
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实行收费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基本费率和计算办法确定:
基本费率: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按0.08元/吨·公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按1.25元/吨·车次;非封闭式高速公路按省政府批准的费率标准换算其对应的非封闭式计重收费费率标准;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执行单向收费标准的费率标准基本费率的2倍。
计算办法: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均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以内(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非封闭式收费公路行驶的多轴大型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根据《指导意见》模型,其车货总重正常装载部分10吨至40吨之间线性递减到50%和80%。
试行计重收费的路段,暂不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
当出现计重收费计算标准低于该车对应车型标准时,按车型标准收费通行费。
三轴货车车货总重超过27吨,即认定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国标)的要求。根据GB1589国标的规定,本着简便易行原则,在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其车货总重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以上货车49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