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试行规定
昨天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同时指出,对影响案件定性的鉴定存疑,鉴定人必须上庭与辩护人当庭对质。资深律师坦言,从业12年没碰上上庭证人,认为强制重要证人上庭是司法进步。死缓案也要开庭审理
该司法解释规定,除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外,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案件,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也要开庭审理。这两种情形分别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解读:强制开庭体现“慎杀”
从事刑事辩护12年的资深律师张燕生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诉法,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只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超过一半的案件二审只是书面审理。即使是死刑案件,按照惯例,也是辩护人提出新证据,二审案件才开庭审理。这种情况导致有相当一部分二审案件不开庭。“对于死刑案件,二审不开庭会使当事人少一次替自己辩护的机会。对于一条生命来说,一次喊冤的机会还是相当重要的。”张律师认为,死刑案件二审强制开庭审理体现了“慎杀”原则,是司法的一个进步。存疑鉴定鉴定人出庭
司法解释关于鉴定人必须出庭的规定也吸引了法律界人士的目光。该条款明确,当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鉴定程序被质疑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上庭质证。这一条将一向很难推翻的“铁证”鉴定结论划入可质证的范围,将一直做幕后工作的鉴定人请到了前台。解读:有利于推动证人出庭制
张燕生律师表示,证人出庭的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不完善。“我从业12年,从来没有碰上证人出庭的情况。尤其是鉴定人出庭,更是罕见。很多证言的质证过程就是在对白纸黑字。”而该规定的出台,将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证人出庭法定化,对推动证人出庭制度是有利的推动。不过,张律师表示,遗憾的是该规定没有明确证人拒绝出庭的后果,证人不出庭不承担任何责任还是横在证人出庭制度前面的最大阻碍。晨报记者李婧重大死刑案应由院长或庭长任审判长
司法解释在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基础上,特别要求第二审法院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在第二审程序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休庭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三种情形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出庭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文据新华社新闻背景死刑二审地方高院多不开庭
对死刑案件二审是否开庭,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高级法院不开庭审理成为一般情况,开庭审理反而成为特殊。
面对这种现状,许多法学专家认为,“只审卷宗不审人”的不开庭审理,使得被告人缺乏与二审法官、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缺乏当庭辩护的机会,这无疑对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害。
为此,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各高级法院对因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下半年开始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晨报记者李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