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沧州某机关工作的何先生近日就他的疑虑致电本报
:半年前他想换套新房子,经过一番考察,他发现如今新开发的住宅楼越来越高,高层住宅已渐渐成为趋势。高层住宅都离不开电梯,可电梯是有使用寿命的,如果电梯达到了报废期限,该由谁来掏钱购置新电梯呢?
针对何先生的顾虑,沧州市通和律师事务所的陈富德律师解答说
:电梯属商品房的共用设施设备,1999年实施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对该问题均做了规定: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与售房者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按购房款的一定比例(我省是2%)向售房单位缴交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制定业主公约,其中包括约定电梯等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续交办法,公约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不足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一旦电梯在保修期间内出现故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超过保修期出现故障或到使用年限,应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用维修基金更换电梯。(本报驻沧州记者李家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