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昨提请第四次审议
早报讯(记者康云)昨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审议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作了较大改动,修改的15个内容,有9个方面吸纳了本月5日该《条例(草案)》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的观点(早报于9月6日在A21版报道)。
这些观点主要包括: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收费需进行价格行情公布;成立监督机构监督业主委员会;明确业主委员会职责等等。
停车费业主大会决定
据悉,此前有意见认为,为避免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就小区公共场地车辆收费归属产生纠纷,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小区公共场地收费的车辆管理费和场地使用费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草案修改三稿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对车辆停放收取管理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保管合同。
投票权三种计算方法
为了让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数确定,充分体现业主自主管理的原则,草案修改三稿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可以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1.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2.以住宅套数一套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3.以建筑面积一平方米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此前的草案修改二稿只规定了第1种计算方法。而此次则规定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均可供选择,与福州市、厦门市的物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设监委会监督业委会
此外,为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业主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代表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
草案修改三稿规定: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的监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公约的约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物业收费行情要公布
当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但这种做法往往容易引起纠纷。
针对此,《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规定: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并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等级标准,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
炒掉物业要提前告知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需要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对方;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小区安全责任未明确
“小区内业主受到人身安全损害时,物业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是市民特别关注的问题。目前,《条例(草案修改三稿)》没有对该问题的责任承担者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
《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仅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