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第三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讯(记者刘云飞)昨天,《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第三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双全在会上介绍,由于各方认识不一致,地方立法将不对省内机关及其有关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安排进行明确。
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和第21次会议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在第21次会议后召开了16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协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同时赴云南和上海学习考察。8月31日,省人大法制委形成了三审稿。
删去“公务活动旅行社安排”
陈双全介绍,原草案中有“省内机关及其有关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但有的委员在审议时提出此规定可能助长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风气,建议删去。虽然法制委在审议时认为,经批准的公务活动通过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和会务,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有利于节约公务成本和提高效率,但鉴于各方面对此认识不一致,地方立法可以不作出明确规定。
旅行社应明确导游工资
修改稿提出:“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聘用方明确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应当由旅行社支付。”
陈双全说,在前两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导游人员利用旅游购物吃“回扣”是影响我省旅游形象的突出问题。法制委员会认为,导游人员吃“回扣”的问题,应从规范导游人员的报酬来源和报酬支付方式着手解决,因此做出了以上修改。
景区门票涨价要管三年
在前两次会议的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旅游景区景点的票价应当合理,不要频繁变动。陈双全表示,近年来,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规范旅游景区景点门票的制定,应重点规范门票上调频率和门票上调程序,给社会特别是旅行社充分消费门票上调信息留下足够的空间。
因此,三审稿规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应保持合理的稳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在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