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监察部等六部门9月22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深入开展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情况:去年底以来,全国共申报登记5357人,申报登记投资入股金额7.55亿元。 除少数申报登记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调查尚未结案、所投资入股煤矿的债权债务纠纷诉讼尚未终结等原因暂时不能撤资退股,或因所投资入股煤矿倒闭、被关闭等原因无法撤资退股外,其余人员已全部从煤矿撤资退股,撤资退股金额7.09亿元,占应撤资退股金额的93.9%(据9月23日《检察日报》)。
这就是说,申报登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除了由于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撤资退股或已经无法撤资退股的,凡是能够从煤矿撤资退股的,都撤资退股了。无疑,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清理纠正成果。
各地对申报登记人员的核实处理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清理纠正投资入股煤矿工作该何去何从?按照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的说法,一是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深挖细查案件线索,对违法违纪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二是要建立和完善预防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长效机制,使清理纠正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轨道。
无论是继续严查案件,还是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从防治腐败的角度来说,目的是一样的,即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获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换句话说,就是要建立健全正确的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造成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影响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情况严重的还会形成“官煤勾结”、“权钱交易”。事实上,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的煤矿,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和自己的职权有关系。这些职权如煤矿开采、经营的审批许可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甚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官员渎职失职问题的调查处理权。这次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国君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投资入股煤矿案等6起典型案例,基本上都属于这种情况。开展清理纠正工作期间,李国君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投资入股煤矿问题,也未撤资退股。其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是2005年12月唐山市开平区刘官屯煤矿“12·7”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在调查李国君涉嫌徇私枉法问题时发现的。
正因为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影响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所以对其清理纠正,特别对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惩治,是十分必要的。对投资入股煤矿的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法律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自觉从煤矿撤资退股,也是十分必要的。
除了上述两项工作外,还有一项工作对防止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甚至“官煤勾结”、“权钱交易”,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是适当提高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全国那么多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除了少数人利欲熏心,想大捞特捞外,更多的人可能是工资待遇较低,心理不平衡所致。所以,要在经济领域防治腐败,特别是防治“官煤勾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除了查办案件、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监督制约外,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在经济上增加公职人员的收入,也是建立健全正确利益导向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此,才能形成国家公职人员“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良好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