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奇)市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特定的时间、区域、频段范围内实行无线电管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实行强制性管理。昨天下午,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实行无线电管制期间,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
据介绍,该《办法》完善了对无线电台执照的管理、补充了变更电台执照核定事项的程序,并增加了停用、报废或者依法被撤销无线电台(站)后对相关设备的处理要求。其中,对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
此外,擅自改变无线电台站址、天线高度等核定项目,或擅自编制、使用电台呼号以及设置、使用不合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无线电业务造成干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依法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而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的,也将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RJ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