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茗)因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农村承包地的现象越来越多,记者从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获悉,已经第三次递交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对许多涉及的具体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
五种情形界定是否本村人
目前农村在分配承包土地、征地补偿款和其他集体资产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参与分配。草案修改稿明确了五种情形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是本村出生且户口在本村的;二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四是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五是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
永久性损害土地要加重处罚
草案修改稿中提到,“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李炳杰、张涛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像挖沙、烧砖等永久性损害土地的行为,性质严重,如果只给500元到2000元的罚款,明显处罚过轻,建议对永久性损害土地的行为加重处罚。
征地补偿款应直接发至农户
因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农村承包地的情况非常普遍,草案修改稿规定,征收、征用承包地应当依法补偿。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给被征地农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征地补偿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