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收权关键前奏
死刑二审程序司法解释出台
本报记者 秦旭东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终于面世,并于同日起施行。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最高法院为收回死刑复核权所作的准备工作中关键的一步。
陈光中分析说,先实现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再最终实现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是一个基本路子。
开庭:从特例到一般
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宣东律师也将这一步看得异常重要。
“从1983年放权(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省级法院)到现在,当时为应对特殊形势的举措已经延续了25年。”宣东从1970年代末开始就在法院系统从事死刑复核工作,2001年退休后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对这个问题有法官和律师两个角色的深刻体验。
而近年接连发生的冤假错案以佘祥林案为标本,促成了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最终确定。最高法院曾于去年9月份专门召集了一个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对建国以来的十几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在今年5月23日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正式宣布,7月1日后全国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肖扬表示,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由此,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关键证人无故不得拒绝出庭、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重大案件院长、庭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等措施,也基本确定下来。
实际上,对死刑案件二审是否开庭,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是一般原则,不开庭应是特殊情况。但多年的实践却是,“只审卷宗不审人”的不开庭审理成为一般情况,开庭审理反而成为特例。
法学专家们认为这种方式“太草率、太危险”,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影响审判质量,而且不符合审判公开透明的要求。
两大亮点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包括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一审被判死缓被告方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
该解释还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的具体程序和审查重点,包括庭前准备工作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最大的两个亮点,一个是明确审查的重点包括“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一个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几种情形。
宣东分析,第一点主要针对的是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实践中形成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模式,加上“大案必破、限期破案”等不当做法导致的压力,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问题突出。现在看来,防止刑讯逼供的主要措施包括全程录像、律师在场等。
而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形,虽然距离实现证人出庭的目标只是“一小步”,但在宣东看来却是中国诉讼史上的“一大进步”。因为目前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情况极其少见,没有当庭质证,很难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刑讯逼供、证人不出庭等都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老大难”问题,“如果这些规定能确实做到,必将带动刑事司法的全面进步。”宣东说。
不过在迈出死刑二审全面开庭审这关键一步之后,死刑复核权收回的实施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宣东透露,具体的实施还需要准备,“最早也要到明年1月1日”。
除了人员配置、物资保证之外,关键的是确定死刑复核如何审判,包括复核的方式、程序等,法律依据问题有赖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解决,但短期内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而相关调研早就在进行。
“死刑复核既然是一种诉讼程序,就会有控辩审三方的参与,关键是要保证控辩两方的平等。”宣东说,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我国已经有了足够的保障,而对私权(辩护权)的保障还比较微弱,因此死刑复核程序中,对律师的介入已经形成共识,这是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必然要求。
检察院参与的一个症结是,如何界定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宣东认为,“开庭中应确保控辩平等,不应行使法律监督权,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监督应当是庭后的事情。”
陈光中也告诉记者,关于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需要两高协调意见。 (责任编辑:宛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