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有关专家指出,逐月支取还贷、低保户公积金贷款享受利息补贴、个体户也可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困难家庭遇到突发事件可支取公积金,成为《条例》的四大亮点,集中体现了南京市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如无意外,按程序将于本次会议上被通过并正式实施。
市民可按月支取还贷
根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昨天提交审议的《条例》,缴存公积金的市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以往南京市民每年只能在3-6月份的上半月集中支取还贷不同的是,该《条例》明确规定,贷款购房的市民可以选择逐年,也可以选择逐月支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保留一定的余额。这样可以适当减轻中低收入者平常的还款压力。
四类人可取公积金付房租
《条例》在提取方面,对四类困难家庭也规定可以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这四类家庭是:(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如突患大病导致贫困家庭“雪上加霜”的,就可以支取公积金。
低保户可申请贷款贴息
《条例》还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据悉,对于低保户、特困户、重症患者提取公积金或者申请贴息的具体办法,近期将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另行制定。
个体户同样能缴存公积金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贷款尚未明确
记者昨日注意到,之前被媒体热炒的公积金异地贷款,事实上并没有在《条例》中完全明确。
《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内一家大银行的房贷部老总昨晚告诉记者,除了徐州在我省率先实行公积金异地贷款,我省绝大多数城市均没有放开这块业务。
企业破产不先还公积金
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审议时,建议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清偿的规定。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这一款的具体表述是:“单位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布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依法予以清偿”。省人大法工委认为,这一款有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清偿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并且会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时,所欠的职工工资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但不包括住房公积金。
记者了解到,截止到2006年6月,南京市累计归集公积金187.01亿元,发放贷款133.44亿元,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97亿元,为城市廉租房建设提供资金2.56亿元。住房公积金为广大市民改善居住条件作出了重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