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孙启明通讯员马新)经同村人介绍,一男子与一女子确立恋爱关系。然而,待给付彩礼提出结婚后,女方却一走了之,音信全无。男方为此迁怒于两位媒人,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款。日前,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行为应有理性认识,二被告作为媒人对此没有法律上强制的注意义务,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去年8月,东丽区男子方某经同村人李某和王某介绍,与女子申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6日,方某给付申某彩礼5000元。此后,方某为申某买衣服、治病又支付了一笔钱。今年年初,方某向申某提出登记结婚要求,但申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5月,申某离开方某,至今未归。为此,方某认为李、王两位媒人欺骗了自己,遂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款。法庭上,李某和王某辩称,方某给予申某彩礼,自己并不知情,故不同意方某诉求。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实施侵害合法权益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而在本案中,原告给予案外人申某彩礼款,又为申某购买物品、治疗疾病而支付钱款,属于原告与申某相处期间的个人行为。原告主张将彩礼款项交予了二被告,且二被告存在欺骗行为,但原告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从行为责任角度分析,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理性的认识,二被告作为媒人对此没有法律上强制的注意义务。综上,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返还责任,证据和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