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通讯员赵杰吉学刚)一经销商所经销的产品被质检部门确定为不合格产品,并被媒体披露,经销商随即遭遇消费者投诉、退货。为此,该经销商将产品供应商告上法庭,认为由于供应商提供了不合格产品,致使其在社会上的名誉、信誉受到极大影响,要求供应商在媒体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昨天,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河北省唐山枫叶商贸有限公司曾是二被告BP石油(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和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BPVisco5000全合成引擎机油的经销商。原告诉称,2005年5月,唐山质监局对唐山市场上的润滑油进行了一次执法检查。同年6月3日,《燕赵都市报》刊登了此次大检查的结果,公布原告“销售的Vis?鄄co5000全合成引擎机油经过唐山市质检所检验,确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的Visco7000、Vis?鄄co2000全合成引擎机油存在标志不合格,有的无生产日期,有的无保质期,有的虽标注,但标注的相关信息不完整,不规范”。原告随即将此事告知二被告,后二被告派人赴唐山,未对上述事件提出异议,并接受了唐山质监局的处罚。2005年7月,原告与被告终止了代理经销关系。
原告诉称,上述事件发生后,有许多消费者向其投诉和退货,其中一名消费者通过诉讼手段索赔,原告和二被告被唐山市路南区法院判决连带赔偿消费者货款856元,并负担诉讼费100元。判决已经生效,原告向消费者支付了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今年2月9日,原告在《燕赵都市报》和互联网上又看到了整个事件的和转载。原告认为,自己作为一个合法经营的公司,在整体事件中没有过错,就是因为销售了二被告提供的不合格产品,致使自己在社会上的名誉、信誉受到极大的影响,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面临关闭困境,过错责任完全在二被告。为了自己的名誉、信誉和尊严,原告要求二被告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在《燕赵都市报》、互联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开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代垫给消费者的货款856元和诉讼费100元。
庭审中,二被告的代理人提出,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机油不存在质量问题,并称他们曾向唐山市质监局提起过复检申请,质监局未做最后结论,所以此前检验的结论只是临时结论。同时提出,路南法院的一纸判决也不能认定产品不合格,因为当时他们是考虑诉讼成本问题才同意赔偿消费者的,故只同意支付原告代付给消费者的856元货款和100元诉讼费,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双方随后就各自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在法庭调解阶段,双方因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法院将择期作出一审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