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5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或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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