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撞击》栏目、文汇报社会政法部与上海、江苏、浙江三地律师协会等合作举办的《江浙沪律师大撞击》进入了第六场,昨晚的辩题是:我能选择“安乐死”吗?这场论辩从一个老年绝症病人的处境开始。持正方观点的是江苏一队刘长伟、王莹、王勇3位律师,持反方观点的是浙江一队朱翠屏、王欣、郑剑锋3位律师。
“撞击”所涉事情回放
4年前确诊得了血液病的朱文熊老人,只能依靠定期输血维持生命。今年1月,他又被查出肠癌晚期,医生说,再投20万、30万元也没用,已经没有进行手术的意义了。无奈之下,子女们不得不采用保守治疗,但保守治疗的代价是老人必须承受疼痛。
在疼痛面前,老人向子女提出了“安乐死”的愿望。目睹老父生不如死的痛苦,子女们在心里接受了老人的想法。但医生却说,“安乐死”在中国是不可能的。
安乐死——是人道主义终极关怀?还是道德伦理大幅退步?这个世界性的话题再次摆在人们面前。
正方总观点:应该立法允许,并且规范安乐死
正方观点之一:“安乐死”是指绝症病人面对身体极度痛苦,无法救治的情形,经过本人申请、医生证明、家属同意后,所选择的一种死亡方式,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对病人生命的尊重和维护,当今社会应当立法允许安乐死,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目前虽然只有少数国家立法允许安乐死,但事实上在其他许多国家,法外执行者不在少数。既然潜在的规则已经在施行,倒不如让它浮出水面,对此严格进行立法和规范,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
正方观点之二:能够勉强地活着,有谁会去选择死亡?从绝症患者的呼声当中应当看到安乐死立法的迫切性,难道非要看到病人家属赔尽所有家财去救一个根本不可能挽救的生命才高兴吗?《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广大绝症患者的迫切需要说明了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多一天懈怠,就会导致绝症患者多一天的痛不欲生。人有生的权利,还应当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应让绝症患者获得择情而死的自由。
正方观点之三:安乐死其实是对人性更深层次的理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今天的社会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已经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生与死的问题也有了崭新的认识,尊重人权、尊重人性,尊重个人自主选择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安乐死立法的前提条件已经成熟。
反方总观点:立法认可安乐死的时机尚未成熟
反方观点之一:认可安乐死时机尚未成熟。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条件目前还不完备,在这样的现状之下,不能保证对一个病人已经穷尽了一切的救济手段和一切的医疗手段。目前,整个医疗行业和社会的道德水准还没得到大众的普遍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避免少数人把安乐死当做变相杀人的工具呢?怎么能避免那些不孝子女用“安乐死”来推托法定赡养义务呢?安乐死立法还涉及到我国几千年来已经形成的伦理道德和思想观念,这些问题不解决,怎么能够保证立法具有可操作性呢?在面对生命这样一个重大问题上,应当慎重,慎重,再慎重。
反方观点之二:立法允许安乐死,这不是病人个人的选择,而是社会的选择,作为社会的选择,能不考虑社会的安全吗?如果因为不忍拖累子女,就可以允许进行安乐死,那是不是也就意味着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者重度伤残的人,都可以进行安乐死?很多人还缺少基本的医疗保障,有些人还为了几百块钱的医疗费把普通的小毛病熬成了绝症,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对这些熬出来的绝症病人实施安乐死,是体现了社会对他们的同情呢?还是社会在逃避应尽的责任呢?我们不能把对个别人的同情当作立法的现实基础。
反方观点之三:安乐死作为关乎生命最高权利的难题,对其立法应当比《物权法》更为慎重。安乐死是什么?是一个人帮助另外一个人自杀,那么能出于对一个人的同情而仓促草率地立法吗?安乐死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有可能会使犯罪合法化,建立这样的制度,必须有严格有效的监管体系,基于目前监管乏力的状况,立法认可安乐死时机尚未成熟。
本报记者徐亢美 顾一琼整理
《江浙沪律师大撞击》下期预告
今晚,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撞击》栏目将播出《江浙沪律师大撞击》第7场节目,“撞击”话题为:“拼车”该不该鼓励?本报将于明日摘要刊出节目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