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工商局公布《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征求意见稿 其中指出
“无理”撤拍要交违约金
拍卖方对标的保管不力要赔偿明起至10月10日该合同在“首都之窗”征求民意
本报讯(记者沈迪)拍卖前如果突然撤拍,委托人要交违约金。 今天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征求意见稿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该合同将于明日起上网征求意见。
委托方
撤回标的属违约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委托方在拍卖开始前突然撤回拍卖标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标的存在委托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等情形时,拍卖方有权撤除拍卖标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同时,拍卖标的成交后,拍卖方有权从成交款中扣除图录费、佣金、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和约定的其他费用;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方应在拍卖会结束后约定时间内向拍卖方支付图录费、流拍费、保险费和约定的其他费用。
拍卖方
保管不力要赔偿
此外,合同规定拍卖方应承担拍卖标的自交付时起至实际交割时止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限内,拍卖方应保持拍卖物在其交付时的原样,否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如有下列情形,拍卖方可免除赔偿责任。如因受气候、张力等自然原因和器物自身特性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拍卖标的损坏、遗失的;本合同上已注明的脱落、断裂、缺损等瑕疵;逾期未取回的等。
监管方
制订合同减少投诉
据了解,近年来针对拍卖活动的有关投诉在逐年增加,很多问题是由于拍卖公司和委托人对一些重要内容约定、陈述不清造成的。
此外,目前各拍卖公司使用的都是自行制定的委托拍卖合同,其中存在很多不公平的条款甚至是霸王条款,这也是引起投诉的一方面原因。
为此,北京市工商局制订了《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12个条款,将从2006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和“雅昌艺术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文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市工商局将根据收集上来的反馈意见,对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