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轶珺通讯员朱骏)猎头公司受托为客户单位寻找人才,但在招聘过程中,双方却为人才到底是谁找到的发生了争议,最终对簿公堂。日前,普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原告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簿公堂讨“猎头费”
2005年,本市一家物流公司和某猎头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招聘协议,约定由猎头公司招聘中国区营销总监1名及销售经理1名,并应于受聘人员试用一周内向猎头公司支付人才中介服务费。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按约支付了保证金。同年10月,物流公司的确新招进了一名销售经理。可对这名经理进入单位的方式,两家公司却起了争执。
庭审中,原告猎头公司认为,他们经过筛选、面试,在2005年9月份分别向物流公司推荐了2位营销经理候选人,物流公司在同年10月录用了一人作为销售经理。根据协议,被告物流公司应支付人才中介服务费。原告还提供了电子邮件和电话录音等证据。
物流公司则认为,是原告违约在先,未按约定期限推荐相关职位的候选人;被告的销售经理也并非原告所推荐,原告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证明销售经理系其所推荐。
终因证据不足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委托招聘协议书》后,被告按约支付保证金,履行了向原告提供前期市场调查、信息收集、人才面试等费用的义务。原告虽已提供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证据,但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的销售经理确实系其推荐。因此,原告提出的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