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宏兵)扬州市房管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前,须将车库、阁楼的规划设计面积同商品房面积一并申报,对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的部分,计入整幢房屋建筑面积。
具体规定是,层高大于或等于2.20米的车库、阁楼,须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幢楼的公用面积分摊。
2006年9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房屋(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日期为准),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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