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堵路闹事带头者获刑
市信访办公布7宗违法上访典型案例
《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既赋予了信访人权利,又规定了信访人的义务。信访群众要切实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诉求合法表达。 尤其是要认识到,即使诉求合理,但表达方式不合法,仍属于违法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昨日,市信访办公布了7宗违法上访典型案例,提醒后来者要引以为鉴。
点评人:
1、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郑剑民
2、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少南
案例一
进京非正常上访被劳教1年
赵某,女,37岁,多次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2006年3月22日,其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外国大使馆门前非正常上访,不听值勤武警劝阻,闯进大使馆警戒线,采取过激行为,扰乱了大使馆周边秩序,被当场抓获。此前,赵某在北京市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拘留1次,告诫3次,屡教不改。2006年5月23日,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劳动教养1年。
律师点评:郑剑民认为,赵
某某认为自己权益被侵害而进京闯入某国驻华大使馆警戒线,以扰乱该使馆周边秩序,这是明显的违法上访。赵某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威信,而且,赵某此前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过1次,告诫过3次,但仍不思悔改,因此,执法机关对其作出劳动教养1年的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二
市委门前闹访被劳教1年
刘某,男,26岁,自2006年6月1日起,多次到深圳市委门前闹访。2006年6月30日,其在深圳市委门口上访时光着上身高喊口号,并不听劝阻爬上市委门口拓荒牛雕塑,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当日,福田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2006年7月10日,刘某再次到深圳市委大门口,并不听值勤民警劝阻,爬上市委大门东侧楼顶,高声喊叫,引起过路行人驻足围观,一度造成市委大门堵塞。2006年7月21日,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
律师点评:郑剑民认为,市
委门口的拓荒牛雕塑是深圳经济特区的标志性建筑物,是一个公共场所,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的处罚是于法有据的。其后,刘某再度违法上访,造成了堵塞市委大门的严重后果,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劳动教养1年完全正确。
案例三
冲击会场滋事被判刑1年
杨某,男,44岁,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2005年10月24日凌晨3时起至当日中午12时许,杨某与数百名员工聚集在一起,封堵某小区和公司出入通道,不让小区人员和车辆进出,并进行哄闹。2005年11月3日,杨某在无参会资格的情况下,冲击会场,扰乱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公司员工代表座谈会。2006年4月20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杨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律师点评:郑剑民律师认
为,杨某在没有参会资格的情况下,冲击会场,造成会议不能顺利进行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具备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法处罚性,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是正确的。
案例四
天安门广场闹事被拘10日
谭某,男,44岁,先后于2004年3月和2006年7月两次进京采取极端手段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2006年7月23日上午11时,其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闹事时,被天安门公安分局巡警制止,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律师点评:杨少南认为,谭
某屡次采取极端手段进行非正常上访,特别是在国家最具象征意义的天安门广场闹事,且客观上产生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侵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谭某的行为无疑已触犯了《中华人中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对其的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五
市委门前静坐闹访被拘10日
杨某,男,38岁,多次到深圳市委门前静坐、闹访。2006年6月29日,其身上挂着黄布条再次在市委大门前闹访,扰乱了机关工作秩序。2006年6月30日,福田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行政拘留10日,并收缴印有标语的黄布条。
律师点评:郑剑民认为,杨某
屡次到深圳市委闹访,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
案例六
市民中心闹事被拘10日
穆某,女,59岁,频频到党政机关非正常上访,行为偏激。2006年6月6日,其在市民中心贵宾通道上访,情绪激动,起哄闹事,大声叫喊,并不听在场民警劝阻,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办公秩序和环境。6月7日上午,穆某继续到市民中心闹访,被园岭派出所民警传唤至派出所。福田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
律师点评:郑剑民认为,穆
某的违法上访行为与上述杨某的行为属于同一性质、同一类型,公安机关对其处罚恰如其分。
案例七
爬上市委房顶闹访被拘10日
李某,男,36岁,数次到党政机关闹访,阻碍交通。2005年3月30日,李某在福田区南园路与爱华路交界处坐在马路中间强行堵马路,扰乱交通秩序,被民警当场抓获,后被福田公安分局处治安拘留15日。2005年7月21日,其在福田区南园路机动车道中间横卧,强行堵路,福田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治安拘留15日。2006年6月28日,李某到深圳市委上访时,爬上市委右侧房顶。2006年6月30日,其又到市委大门前闹访,高喊口号,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当日被福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
律师点评:郑剑民认为李某
违法上访案的最大特点是行为人“屡教不改”,这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深,根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程度,本应对李某处以劳动教养,但公安机关在处罚上坚持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总评: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才能达到维权目的
郑剑民认为,从七宗违法上访案来看,均存在一些共性:一是违法上访人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行为人均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来“维权”,这是极不可取的。在我国现在的法律框架下,有信访、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等救济办法供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诚然,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他(她)享有维护自己受损利益的权利,但是,只有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才能达到真正维权的目的,任何违法手段,不但达不到维权的目的,反而会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行为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上述七宗案例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以下几项权利:1、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2、获得相关信访信息的权利、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3、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4、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以下几项义务:1、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