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历时已4年多的“百事仲裁风波”再起波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是否承认并执行百事公司与四川百事、百事中国与四川韵律两宗仲裁案的国际裁决,跨国公司与中外合作公司、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的官司从国外又打回国内,其进展状况备受关注。
去年两案 国际裁决终止合同
百事公司诉四川百事案于2005年1月作出裁决,在认定百事公司的指控绝大多数不构成违约和根本违约的前提下,以“拒绝检查”和“跨区销售”的理由裁决终止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作为国际仲裁中一个十分罕见的情形,三名仲裁员中有一人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字并出具了相反的意见书。
其后,百事(中国)诉四川韵律案于2005年7月作出裁决,在认定四川韵律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以双方出现合同约定的未能预测之情况为由,裁决终止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企业和章程。
裁决“不公”两公司要求不执行
据专业人士介绍,国际仲裁后,如果一方当事者认为仲裁程序、仲裁员组成等存在违法因素,可在仲裁地国向法院提出撤消裁决的诉讼;另根据《纽约公约》规定,可在执行地国向法院提出承认并执行的诉讼。百事方面最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四川百事和四川韵律作为被申请人则要求法院不承认和不执行最终裁决,认为裁决的“不公正”包括仲裁程序与双方仲裁条款约定不符、裁决所处理的争议包括了合同条款之外的内容、裁决有违我国公共政策等。
在9月20日起进行的法院听证会上,双方对两案的仲裁争议还突出表现在几个月前被捕的我国仲裁专家王生长在此案中担任百事方面指定的仲裁员是否公正上。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王生长案的审理、判决尚未结束,成都中法不大可能在听证后迅速对百事仲裁案作出判决。
专家:谨防跨国公司“过河拆桥”
经济界人士和法律专家指出,部分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一段时间,利用国内合资、合作企业打开市场后,会把当初的“双赢路线”变成“单赢策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警惕我国在一轮轮的“引资、引技、引管理”潮后,会面临后期的“纠纷潮”。我国合同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梁慧星认为,裁决在对合同提供者作出不利解释等方面与我国法律有多处抵触,鉴于裁决违背了中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权等“公共秩序”,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法院要求不予承认和执行。
·新闻背景·
百事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食品和饮料公司之一,它于1981年进入中国,经营的主要品牌包括百事可乐、七喜等。四川韵律与百事方面1993年合作设立四川百事公司,利税总额超过7000万元。2002年8月1日,百事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突然要求对四川百事进行审计和检查,并于第二天以审计和检查不成为由,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终止相关合同和协议,被称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仲裁案”。由于诉讼对象不当,后来一案被拆分成两案进行仲裁。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