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殷雪莲)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最高罚款20万元。
在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方面,《条例》中规定,经营许可权全面下放,从事液化气储配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建立液化气储配站的有关资料。
手机竟收到色情图片
性文化扑克牌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