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农村妇女有望免费住院分娩
一盆热水,一把剪刀,一块白布,一个接生婆。接生婆的鼓励声与产妇疼痛的叫声混杂着传出屋子,接生婆的助手忙里忙外地换热水,并不时向在外等待的丈夫或家人传递信息:别着急,快生了!
这是电视剧中常见的农村妇女分娩的情景。 在我国,至今仍有一半以上的农村妇女习惯在家生孩子。调查显示,造成在家分娩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传统习惯,另一方面是医院费用较高把农村妇女分娩挡在了门外。据调查,在家分娩的婴儿死亡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2倍多。
今后,农村妇女有望免费住院分娩。昨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时写入了上述内容。
政府应为贫困妇女提供生育救助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在农村实行免费住院分娩。修订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这些人性化的规定将有效保障农村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
禁止在广告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妇女参政议政是体现妇女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候选人,占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候选人不得低于25%。
根据我省妇女发展规划中“各地市所属的县级党政班子中要配备2名以上女正职干部”的要求,修订草案强调了“县(区、市)以上人民政府直属部门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
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成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修订草案还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对女童一切形式的性侵害,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在广告宣传、商业营销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方面作了规定。本报记者 靳曼 实习记者 郝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