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案庭审现场。在北京,因“游戏外挂”走上刑事法庭,这几名被告人是头一遭。侯晶婧/摄
这是北京市首例进入刑事领域的网络游戏外挂案。外挂游戏是二次开发还是复制发行,该用民事手段还是刑事手段调整?法院的最终认定,将关系到游戏外挂研发人员的命运,也事关网络游戏的未来。
“研发”游戏外挂 15个月赚280万
北京小伙子小郑曾经是一位网络游戏高手。“玩网络游戏的几乎没有不用游戏外挂的。”小郑说,用游戏外挂,游戏人物使的兵器会比别人的锋利很多倍,人物升级也很快,这样闯关就更容易了,如果别人想得到你的兵器就得用钱买。
小郑说的钱可不是虚拟的网上交易,而是可以去买米买面买车买房的人民币。小郑说他就卖过一个网络人物,赚了近千元呢。而相比使用游戏外挂的小郑来说,在北京回龙观有一位“研发”游戏外挂软件的高手赚得更多——15个月赚了280万元!这位高手名叫谈文明。
谈文明曾是北京瑞星杀毒软件公司副总裁兼研发部总经理,2004年,谈文明辞去在瑞星的职位,和妻子刘红利及大学同学沈文忠做起了大买卖。他们租了两台服务器,购买了六台电脑,开了一个名叫“王亿梅”的账户,开始“研发”网络游戏“传奇3G”的游戏外挂。凭借着多年从事软件开发的技术和经验,他们很快破译了“传奇3G”网络游戏程序的源代码,并对游戏客户端进行了部分修改或者替换。之后,又通过互联网将“自主研发”的“007传奇三外挂”、“008传奇三外挂”和“超人传奇三外挂”在其“门户网站”上复制发行并大量销售。
在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十几个月的时间里,价值280余万元的销售收入从全国各地源源不断地汇入了谈文明等三人的账户。
2005年2月,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接到“传奇3G”网络游戏中国大陆代理商——广州光通公司的报案。称一家名为“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私自设立“007智能传奇3G外挂”等网站,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点卡向玩家出售牟取暴利,给光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2005年10月11日早晨,几名埋伏在谈文明住所楼下的侦查人员抓住了谈正在准备打开车门的手。谈文明一脸的惊诧。
游戏外挂 送他们上法庭
游戏外挂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据办案人员介绍,所谓网络游戏外挂,是一种可以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程序挂接的辅助程序软件。通俗地讲,游戏外挂就是一个作弊器。它可以帮助玩家实现用最少的时间和金钱完成功力升级、过关斩将和获取更多更好的虚拟物品的目的。比如“一剑必杀”,就是在一招之内使对手毙命;还可以不停补充血格,保证玩家战无不胜。
一位业内人士说,游戏外挂破坏了游戏规则,造成游戏世界失衡。原来需要玩家玩半年才能做到的事情,现在只用两三个月就可达到。这无疑对使用正版软件的玩家造成了不公,也缩短了网络游戏的运营寿命。而一旦外挂被大量使用,会严重扰乱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此外,游戏外挂增加了运营商的成本。据“传奇3G”游戏运营商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正常情况下,服务器可以容纳3000人上网,而使用外挂时只能有1500人左右。而且,外挂会造成服务器瘫痪,使玩家不能正常登录,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我们的投入。”
2006年5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谈文明、沈文忠、刘红利三人依法提起公诉。
这起案件是执法部门首次针对网游外挂进行刑事立案。作为全国打击侵犯互联网出版物著作权犯罪第一案,此案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百度“游戏外挂”,找到572万个网页。本案判决关涉“外挂产业”多人饭碗,不能不备受关注。
民事侵权 还是刑事犯罪
2006年9月7日,本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其实,因“研发”游戏外挂而引发法律官司的案件早已不是什么新闻,我国法院大都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而“传奇3G”游戏外挂案因证据确实、充分和涉案数额巨大而最终进入了刑事领域。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谈文明等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充其量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被告人谈文明也是这样解释自己行为的:“我开发游戏外挂,光通公司(本案的被害单位)也是受益人,这是网络游戏行业的潜规则。我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国外都是按照民事赔偿来处理的。”
谈文明所说的的确是事实。把游戏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之一的邻国韩国,其司法实践中认定使用外挂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适用民事赔偿,并由专门的网络警察负责处理。
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007智能传奇3G外挂网站、闪电外挂门户网站经营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批复》——
“网络游戏出版物‘传奇3G’的软件部分和动画形象部分分别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007网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破坏‘传奇3G’软件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进入其服务器系统,擅自修改其相关数据,使用‘传奇3G’的动画形象,并大量制作、销售该外挂卡。这些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是一种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我们自己研发的游戏程序有10万行,抄袭的最多有1000行。99%的程序是我们自己搞出来的。”被告人谈文明向法庭叙述了其游戏外挂的开发过程,“我们首先对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反编译,再把原游戏的客户端程序进行部分修改或者替换,我们9个人花了半年的时间才研发出了游戏外挂。”被告人谈文明的律师认为,研发游戏外挂的行为是一个二次开发过程,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
据了解,游戏外挂和盗版盘、盗版书很相似,但又与之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相对于赤裸裸的克隆、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游戏外挂还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一些外挂程序中使用了诸如拦截Sock技术、拦截API技术、模拟键盘与鼠标技术等高端技术。这也就是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一直辩称游戏外挂是一种二次开发的主要原因。
游戏外挂 呼唤网络立法
早在2003年12月20日,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就联合发起了打击外挂和私服的“零点行动”。尽管其间也严厉地查处了一些游戏外挂,但效果并不理想。
据办案人员介绍,立法环节的缺失在客观上造成了游戏外挂的泛滥。目前,我国在网游外挂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外挂程序制造者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可参考的法律条文和先例。
游戏外挂作为新兴的网络侵权活动,有着高科技、高智商和高隐蔽性的特点,尤其在游戏外挂是否侵权的取证问题上,涉及太多的技术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而这些也对行政和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我国游戏产业存在着监管不明的问题。在韩国和日本,网络游戏产业都有明确和专门的主管部门。欧美则通过信用制度,构筑起抵御游戏外挂的“坚固长城”。玩家注册游戏时必须使用信用卡账号,如果使用外挂其信用卡号将被记录,并导致无法再注册任何网络游戏。而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政府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和规范。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虽然都承担着一部分游戏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责权不明和相互推诿的现象。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版权处赵秀玲在一次公开发言中说道,能否有效遏制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对内来讲,关系到我国民族游戏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对外来讲,关系到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
营造健康网游环境 各方都要努力
如何让我国的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光靠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的是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游戏环境。一位网络游戏运营商谈到不同的玩家文化时说,在韩国,玩家会鄙视游戏外挂的使用者;在我国,大多数玩家会问你使用的外挂是从哪里下载的。而它背后折射出的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强弱。
由于运营商一味追求暴力和短期效益,玩家心甘情愿掏腰包购买游戏外挂,以避免机械重复的劳动,保持对游戏的兴趣。另一方面,如果同时在线人数过多,或者个别玩家玩得不顺心,就可能把游戏“黑”掉,导致网络服务器的崩溃。另外,玩家的从众心理和对于虚拟世界游戏规则的淡漠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游戏外挂的泛滥。
再听听那些外挂制造者又是如何认识自己的行为的——此案的被告人谈及自己选中游戏外挂进行创业时解释到,设计外挂软件,就是打擦边球,没有想到自己的做法会触犯到刑法。当警方找到被告人谈文明手下的一位技术人员录口供时,他惊讶地对公安人员说:“怎么还会惹到警察?我一直以为我们和那些技术白领没有什么区别。”
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认为,从韩国出口到中国的游戏中大多数只有50%至60%的成熟度。游戏设计上不足为外挂的产生创造了需求,近乎裸露的安全机制为外挂提供了自由发挥的空间。对于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来说,外挂无异于一把双刃剑。大多数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对外挂持着既恨又爱的态度,因为其在带来大量用户的同时也缩短了产品的生命周期。
“‘传奇3G’网游外挂案,让我们意识到了自主研发的极端重要性,”本案的被害单位,光通公司负责人说,“从国外引进的网络游戏,由于我们没有修改权,即使发现了该款游戏的不合理之处,也仅能向开发商提出建议。等到著作权人修改完游戏,国内的游戏外挂已经推出好几代了。所以,我们必须从提高游戏质量和客服水平入手,尽可能缩短这之间的时间差,从源头上解决游戏外挂问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下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扬、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新闻检索
关键词:检索方式: 全文缩写 作者 标题网站选择: 正义网 检察日报 高级检索 往期回顾 周刊推荐声音周刊廉政周刊法治评论明镜周刊绿海周刊 基层采风 一至四版内容要闻 综合新闻人物 法案追踪观点 实务法律生活 军事法制编读往来法律图书社会新闻环球婚恋家庭 专版视点 信息快车 精品专栏推荐社会万象 法制进行时法治纵横 新 拍 案新 闻 眼 特别报道周三评论每周观察每月双星中国执法者声若蚊蝇 周一聚焦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Copycenter 2001-2006,allcentersreserved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