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营经济报】
本文记录的是,纪委书记曾锦春生吞活剥一个民营企业全程
郴州官场地震背后的民企营商危机
本报记者 佳佳 冯超 湖南郴州报道
9月19日傍晚,彭北京在听完电话后,长吁一口气。电话里有人告诉他,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抓了”。
很快,彭北京又拨了几个朋友的电话,把曾锦春被抓的消息告诉了他们,“只要说是曾被抓了,对方都是一阵尖叫”。9月19日下午4时许,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和他的妻子被湖南省纪委专案组“控制”。 次日晚间,曾锦春被抓的消息已使郴州举城狂欢。一时间,郴州市区鞭炮声此起彼伏,有些地方的天空已被烟花的火光映红。同时,郴州下辖的宜章、临武、桂阳等县,欢庆的人流、车流塞满街道,许多人“要放通宵烟花庆贺”。庆贺群众中还有人打出横幅,有一条横幅上写着:“感谢党中央为郴州人民除害!”……
郴州老百姓如此朴素的情感表白,足以表明曾锦春的恶行在民间早已是昭然若揭,又是何等的“神憎鬼厌”。
祸起股权转让
9月22日,彭北京开着车辗转上了一个山坡,指着坡下那一片厂区,黯然神伤,“那本来是我的工厂,被曾锦春活活抢走了”。
彭北京在郴州市宜章是民间一个用以励志的榜样人物。70年代,彭光着膀子拖着一台班车运400块红砖到三公里之外的货场,一块砖的运价是两厘钱。80年代,彭换上一台手扶拖拉机,后来,彭开上了二手解放车,最后成了几台东风车的运输老板。
1994年4月,彭北京、黄生福和郴州市宜章县城南乡企业办三家联手筹资建立湖南省宜章县玉溪水泥公司,其中黄向水泥厂投资260万元和一些煤炭。企业办投资60万元。次年经工商局登记注册为宜章县玉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彭北京为公司董事长,黄生福为公司副董事长。
黄生福曾是彭的货车装卸工,后也从事运输致富,和彭一度交往密切。
当时的水泥行业利润巨大,一吨水泥成本60元可售出400多元。玉溪水泥很快畅销全国,该厂年产值达1200万元,每年上交国家税收100多万元,水泥厂成为宜章县乃至全市企业中的一面旗帜,先后被评为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50强企业,郴州市明星企业、最佳经济效益20强企业。彭连续两年被湖南省政府评为优秀乡镇企业家。
1996年初,水泥厂里突生变故,水泥市场价格急剧下跌,由每吨400多元下降到200多元。
彭说,黄生福认为风险太大,反复提出退股要求,但因公司法规定不允许股东退股,他不得不与黄签订一个《内部股分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玉溪水泥公司建厂以来,黄投入股资260万元和投入公司的长期借款170万元,总计430万元,减去从玉溪水泥拿走的货物货款的余额,按投入时间和数额按月息二分四厘计息至1996年元月底止,全部由彭出具手续给黄,作为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律依据,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和违约条款。
但《协议》没有执行——黄、彭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既没有及时清理财务账目和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又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996年6月17日起,黄生福从水泥公司多次领取部分钱、物外,黄还向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一个叫黄孝玉的人处理与玉溪水泥公司的债务问题。
此后,经黄孝玉亲手所领走的现金或以水泥货物抵款的形式发生直接关系的领条,其内容都冠以“领到玉溪水泥公司现金(或水泥)”.财务资料表明:从1996年2月至1999年元月9日止,黄生福和黄孝玉从玉溪水泥公司提取现金、实物金额总数为420万元。
1998年初,玉溪水泥公司在黄生福抽资将尽的情况下,拒绝黄从公司提取水泥的要求。
同年6月7日,黄生福以彭北京未履行与其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为由,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彭支付其股份转让金、借款本息总计644万余元。
一场痛苦的诉讼
1999年下半年,郴州中院两次公开审理黄、彭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虽未经董事会决定,但第三股东——城南乡企业办对此未表示异议,因此协议有效。黄投入玉溪水泥公司的款项应以公司给其出具的结算单为依据,彭北京下欠黄生福股份债务应按协议约定计算利息。黄生福与彭北京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院说,玉溪水泥公司的另一股东城南乡企业办虽未参与这一协议的签订,但事实上认可彭黄所签订的转让协议行为。黄退出公司后,彭在经营玉溪水泥公司期间,虽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但彭实际已按协议履行,且没有影响其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力,故认定转让协议。
1999年10月10日,郴州中院一审判决:黄生福与彭北京签定的《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有效。彭北京应偿付黄生福内部股份转让债务款1588047元,以及违约利息3158817元滞纳金257264元,共计5004129元,减去原告黄生福的其他借支款,彭应付债务款本息4992282元。
彭北京认为,一审判决在认事实、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判决不公。为此,彭上诉至湖南高级人民法院。
2000年4月,湖南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决。之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玉溪水泥公司200万元银行存款,并查封该公司所有资产及账簿、厂房。
彭北京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1日作出维持原判判决。
2002年5月31日,法院委托湖南省拍卖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以580万元将“玉溪水泥公司整体九年租赁经营权”拍卖。
2003年7月,最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指令湖南省高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了原判的执行。2003年10月,湖南省高院再次维持了原判。
证据硬伤
郴州市法院审理此案采信了两份关键证据:一份是宜章县城南乡企业办证明当时知悉黄退股未表示异议,且事后对双方转让行为予以了同意和认可的证明;一份是玉溪水泥公司出具的黄生福债权“清单”。
记者曾找到宜章县城南企业办主任、法人股的法定代表人邓启庚,邓说:那份企业办的“证明”非他所为,更不清楚证明的内容。城南乡企业办作为玉溪水泥公司的股东之一,他是该法人股的法定代表人,对黄生福何时退股的情况他们股一概不知。
邓启庚说,他从来没有出具过有关证明给郴州市法院,该法院也没有人直接找过该股东任何负责人索取有关证明。 那么证明材料上盖有“城南乡企业办”字样的公章是怎么回事?
该乡企业办出纳左凌提供一份书面材料说:“3年前的一天,该乡主管企业的党委副书记黄海云打电话要我把企业办的公章送到乡政府去。我将公章送到乡政府交给了当时的党委书记范建平。范书记在一页已写好的材料纸上盖章后,把公章还给了我。我拿了公章就离开了,没有看是什么内容”。
在本案中的另一个重要证据就是原玉溪水泥公司会计曹宏华(1999年被辞退)出据的一张1997年8月16日黄生福与公司的往来账单。
而玉溪水泥公司会计肖高义明说:“1997年8月16日,黄生福要求验查他在公司的收支情况,我从帐本上抄下两页帐单给会计曹宏华,当时财务印章没在我手上,后来他如何办的,我不知道。”
但这份很重要的“清单”证据,法院庭审时从来没有出示过,也没有当庭认证和质证。再审法院也没有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直接采信作为判案依据。
当年参与处理该事件的宜章县政府一名主要领导说:“法院仅凭两份不可靠的‘证据’就判案,将一个好端的企业给毁了,太不应该了,这到底是在打‘官司’还是在打‘关系’?”
野蛮执行
2000年6月,郴州中院下发(2000)郴执字第16号执行通知书和(2000)郴执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宜章县玉溪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甚至连公司招聘的一个副厂长的个人存款20万元也被强行划走。
湖南省高院后来作出(2000)湘法执监字第26号决定,暂缓执行本院(1999)湘法经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2001年11月,湖南省高院再审判决后,郴州中院又恢复执行,对玉溪水泥厂9年经营权进行整体拍卖。公告之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建议暂缓执行。
同年8月,郴州市中院执行局又带领几十个人至玉溪水泥有限公司强制拍卖该公司9年的经营权。
“即使是我真正败诉,也是我个人来承担败诉后果,法院不能执行水泥公司——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彭北京说。
但法院坚持“彭北京即玉溪水泥公司”,将公司的资产作为彭个人的资产予以冻结、执行,置其它股东的权益于不顾。
更加让人触目惊心的是,郴州中院执行局并为对玉溪水泥公司价值30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及一些成品、半成品进行清点登记、造成,也未请中介机构进行法定必经程序——评估,同时不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只是一意孤行地强行将原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全体职工赶出厂区,指派他人接管。
法院出动法警将数十名公司职工及家属赶出住房,并强行将其家具、电器、生活用品扔至门外,致使职工和家属流落街头、无家可归。
彭北京的诉讼代理人说,法院已判决生效涉及案标的是400多万元,但法院执行的是整个价值数千万的水泥厂,彻底改变了执行内容,严重侵犯了彭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违法、野蛮的执行行为。
彭北京案在宜章县司法界流传甚广。一些司法界人士说,该案暴露出来的无视和粗暴践踏法律正当程序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一个明星企业化为乌有。
法律界的抗议彭、黄一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国内法律界知名专家的极大关注。2001年8月8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省司法厅、省律师管理处、省人民检察院及省有关经济法学专家就此案进行论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而早在2000年5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遂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三位法律界专家也就此案在北京进行论证,同时也写下了法律意见书。湖南和北京法律界专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基本契合。法律界专家一致认为法院混淆了股东之间的转让关系——彭北京与黄生福之间签订的法律关系与黄生福与玉溪泥公司之间的借款的关系。前一法律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的内部股份法律关系,如发生纠纷,只能是由股东一方起诉股东另一方,在本案即是黄生福起诉彭北京。就后一法律关系而言,则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作为玉溪水泥公司股东之一的彭北京与作为独立法人的玉溪水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股东与所投资的公司的法律主体分别独立,“即黄生福只能告玉溪水泥公司,而不是彭北京”。
“湖南两级法院把彭北京作为股份转让纠纷和黄生福与玉溪水泥公司借贷纠纷的同一被告,把两个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法律关系,把两个案件作为一个案件审理,其审理的结果当然是错误的。”
专家们一致认为:“判决的不公正是必然的”。专家质疑说,理清两个不同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关系,这也是司法实践判案中必须予以明确的基本常识,两级法院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
专家们说,“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对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错误”。
据了解,法院在判决中一个重要的据就是玉溪水泥原会计曹宏华在1997年8月16日出具的一份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所谓“清单”,上面确认黄生福的债权和利息。然而,对此份重要的证据,法院庭审时从来没有出示过,也没有当庭认证和质证。
在没有审查该证据的合法性的情况下,两级法院将“清单”作为判案的极为重要的依据,并以此认定上诉人败诉。专家们认为:法院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中国审判方式改革中有关证据认定的规定,从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参与论证的法律界权威人士建议彭北京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再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没有想到湖南的法院这么胆子大”。
冤案背后的权力黑手
“虽然湖南省高院两度裁决我败诉,但我一直没有放弃申诉,因为我清楚知道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是失败的。”彭北京说。彭出身农家,致富后一直不愿接近官场权力。有县领导出面建议他出钱,可以运作他当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被他拒绝。
彭表示,他的对手黄生福的背后是曾锦春的直接支持,曾与黄非同寻常的关系在宜章当地甚至郴州,很多人都是知道的。
给湖南省委书记寄遗书的农民黄元勋接受记者采访说,黄生福与曾锦春“搭上”关系是在2000年宜章县三矿招标的时候,黄当时在招标过程中行贿被“两规”,当时市纪委认定该次招标无效,并对黄行贿的对象进行处罚,但最后黄全身以退,纪委推翻自己之前结论,黄还是得到了煤矿。
“黄生福通过一个中介人给曾锦春送了100万元,终于反败为胜,这个情况被我们录音”。黄文勋说,黄生福在自己煤矿里给了曾一份干股,每月都支付曾一笔钱。曾的儿子在日本留学,学费也是黄生福来出。“他们之间关系好到甚至可以同时占用一个女人的程度。”
黄元勋说到,“浆水荣福煤矿,也就是黄生福的那个煤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局长李毅中在那里视察时曾大发雷霆,后来矿上出了事,死了人,黄生福瞒报人数,后来仍旧不了了之。荣福煤矿的内部股东曾在我面前吹牛说,“你去告,告也没有用。我们矿主与市纪委书记关系铁得很,你告不下。”
彭、黄的案子在中院审理期间,作为纪委书记的曾锦春曾多次要法院分管副院长、主审法官就该向他汇报,并多次签字批示。而彭的二审败诉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曾经计划抗诉。曾锦春得知后,带着几个干部带着到省检察院大闹一场。
据检察机关有关人士透露,曾甚至暗示以郴州市的数十名省人大代表的选票要挟省检察院,最终省检还是停止了抗诉。
2002年7月,曾锦春带领三个市委常委坐镇宜章,专题解决所谓玉溪水泥厂执行难的问题,强令宜章县委协助法院快速执行。此后,郴州中院执行庭根本不对玉溪水泥公司价值30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成品、半成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又未请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程序,也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就强行将该厂工人赶出,生活用品扔出门外。
彭北京还有一次惊心动魄的经历。2002年4月14日晚上,彭开车去广东办事,途径广州太和收费站,突然冲出来二十几个人,拿着十几支枪指着彭北京,将其抓了起来。彭北京回忆说,当时这二十几个人既没有穿制服,也没有出示任何的证件和相关的抓捕手续,彭问“你们抓我为什么不出示相关的手续,你们到底是黑社会还是执法者啊?”,招致了两记耳光。
“他们用胶带将我的眼睛蒙住,取下我的皮带将我手反绑在背后,后来又换成了手铐,还将我带有的两万四千元现金、一部手机、一只派克金笔都抢走了,就连手机电池都不放过。”彭气愤地说到。而当时参与“执法”的其中一个人就是郴州市纪委常委段新忠,也是他将彭北京的车从广州开回郴州。接下来,彭北京被“关”进了郴州相思宾馆,整整8天。郴州市纪委的工作人员每天轮流来问话,翻来覆去只有一个问题,“你有没有给干部送过钱?”。彭北京说,他的企业是股份制企业,如有贿赂干部行为可以查账。纪委的人不准他睡觉六天六晚,彭很愤怒,要和他们拼命。八天后,彭重获自由。
“一个公开的秘密是曾锦春得罪不得,甚至不能不顺他的意,否则就会被‘双规’起来。有官员告诉他们慑于曾锦春的淫威伤害了我,还向我表示歉意。”彭北京感叹说,现在曾锦春被抓,他相信他的案子总会有个公平决断。 (责任编辑:王永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