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万宁讯(记者琼文)原万宁市禄马乡(现已合并到北大镇)政府为增加财政税收,违规到外地引税。禄马乡财政所副所长温鹏程借到外地引税之机,擅自截留巨额税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近日,万宁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其有期徒刑5年。
2001年,万宁市乡镇财政包工后,部分乡镇财政收入困难。同年6月27日,万宁市禄马乡召开三套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同意“引外税”(即拿本地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到外地征税)的事,引税的分成是乡政府得25%。
禄马乡政府召开三套班子会议后,温鹏程到禄马乡财政所领大量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到外地引税。期间,温鹏程利用职务之便,借机擅自截留巨额税款,挪用于个人的营利活动。根据有关部门查获的完税证和截留税款一览表,证实了温鹏程所截留的完税证有94套,总税额为653034元,按禄马乡政府应得25%的比例分成,其截留的税款应为158785元。
2004年11月份,万宁市审计局派员到禄马财政所审计税收情况时,发现有税票未入库的情况后,反馈给万宁财政局。财政局纪检组到禄马乡财政所进行调查,发现原禄马乡财政所的副所长(负责人)温鹏程有截留税款问题。于是责成温鹏程将税票及税款交出来。温鹏程将94套税票全部交出,于2005年5月份交出税款4.4万元。在万宁市检察院介入此事后又于2005年5月底再次交出11.47万元税款。
法院审理认为,温鹏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承办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数额达158785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温鹏程作了其挪用公款是政府误导行为的结果的辩解。虽然政府“引外税”虽然有违规之处,但并不影响其犯罪构成。鉴于温鹏程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所挪用的全部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9月21日,万宁法院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温鹏程有期徒刑5年。
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后,温鹏程表示不服,目前已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