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8:50东北新闻网《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第一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建议,应将遗弃婴孩和老人列为“法管”,应明确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由哪个机构“牵头”
本报讯 (记者胡占山)在25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第一次审议,昨日上午分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均表示了对我省立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支持,这也是我省首次针对此类问题立法。 立法背景两年接家暴信访案件2943件
据省妇联统计,自2003年至2005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达2943件,占婚姻家庭上访案件的17%左右。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又与酗酒、赌博、包二奶、吸毒及卖淫、嫖娼等丑恶行为相关联,增加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立法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
2005年2月,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赵艳玲等11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2006年初省人大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立法建议遗弃婴孩和老人都该“法管”
问题:近年来经常有遗弃先天不足婴孩的恶劣事件发生。
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在制定这样一部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并把类似遗弃婴孩和老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处理办法,列入法规之中。
防以暴制暴 及早进行家暴干预
问题:部分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走上“以暴抗暴”的道路,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据调查,近年来在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中,因家庭暴力而导致伤害、杀人犯罪的占服刑人员总数的15%。
建议:“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立法中应该设定预防家庭暴力的内容,以便尽早发现此类倾向性苗头,并进行干预,以防止极端事件的发生。
可探讨为弱势一方建庇护场所
问题:家庭暴力受害人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独立性差,所以社会给予其一定的救助是十分必要的,在我省四平地区,妇联和民政部门就探索性地在社会救助机构内单独开辟一部分空间,建立了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庇护场所,对家庭暴力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也提出,对受暴力人员进行救助和庇护十分必要,目前受经济因素限制,可能每个县市都建立庇护场所是不现实的,但类似四平的方法可以认真研究,如果可行,在立法中予以明确也不失为一个良策。(中国吉林网-新文化报)[责任编辑:龙秋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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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处理家暴的“牵头”机构
问题:通过媒体报道出来的家庭暴力事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受到暴力侵犯的人员长时间容忍,最后遭到忍无可忍的暴力侵犯才寻求帮助。
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受害人之所以长时间不举报揭发,一方面是传统观念作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没有一套完整体系或具体机构承担此项工作,因此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牵头”机构,让受害人知道“应该到哪里投诉”、“会得到怎样的接待和保护”,另外,涉及的公检法医等机构,对其工作分工也应该加以明确。这样,既有牵头负责机构,又有协同配合,分工明确,流程清楚,才能真正起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村规民约 外省经验值得借鉴
在立法方面,其他省份有很多可供借鉴的经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比如有的省份对“村规民约”的作用给予了肯定,即规定村民家庭如果出现打架等暴力问题的,在申请贷款时不予受理,这样的规定对震慑家庭暴力的作用非常明显,建议我省也可在立法中对此类民约的地位进行确认。
长春成立家暴验伤中心
此举是为了解决家庭暴力“取证难,难取证”,中心设在长春市中心医院,验伤结果一般5天内出
本报讯 (记者闫硕)昨日,长春市妇联、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卫生局联合在长春市中心医院举行“长春市家庭暴力验伤中心”揭牌仪式。这不仅是长春市妇女维权工作的重大突破,也将会给遭受家暴的妇女一个实实在在的帮助。
设立家庭暴力验伤中心,三个部门分工明确:设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由长春市卫生局负责具体管理;长春市司法局负责对中心进行鉴定工作指导;长春市妇联具体负责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接待工作,经调查核实后根据需要,为受害人出具“家庭暴力验伤委托书”,指定其到中心验伤,并定期对全市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儿童情况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验伤中心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这将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支持,解决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取证难,难取证”的问题,也为维护妇女人身权益开辟了一个新的法律工作领域。
验伤中心的夏副主任医师说,该中心共有司法鉴定人员24人,全都是教授级别,既懂法律,又懂医学,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想要验伤,只需本人到长春市中心医院办公楼一楼的法医鉴定室就可以,而验伤结果一般不超过5天就能出来,对于验伤后的结果,他们也会和妇联取得联系,并告诉她们轻微伤怎么处理、轻伤害怎么处理、重伤怎么处理,同时还可以为她们提供咨询法律和医学的途径。(中国吉林网-新文化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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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50 东北新闻网链接这些举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长春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了协调组。
建立了妇女儿童咨询投诉网络,解决妇女儿童咨询难、“告状难”的问题。
在朝阳、宽城、南关区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法庭”,推荐并被人大常委会任命84名妇女干部为人民陪审员。
长春市公安局各基层派出所全部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投诉中心。
成立了由女警官、女检察官、女法官、女律师、女法律学者组成的“巾帼司法顾问团”。
什么是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可知,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孙间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夫妻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一种,它是指夫妻之间一切形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
身体暴力: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精神暴力(冷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中国吉林网-新文化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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