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讯昨日,市商委主任秦文武受市政府委托,就《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称,对擅自设立液化气储备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液化气经营许可证逾期仍不办理手续继续经营的,在责令停止经营的同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重庆商报 2006-09-27 10:06 编辑: 春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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