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之吴向宏专栏
几天前,当国家质检总局对SK-Ⅱ化妆品含有禁用物质的结论刚刚出炉时,相信多数中国人和我一样,对SK-Ⅱ生产厂家——美国宝洁集团愤恨无比。凭什么把这样的垃圾化妆品送进来毒害我们中国人?如果在美国本土或者在生产地日本,他们敢吗?到时候消费者群起而告之,任它多大的公司,还不照样得赔个精光底掉?那时候,许多人都是民族激情上涌,痛恨外国厂商,同时也惋惜为什么中国法律不能像发达国家的法律那样给消费者足够保护?
可是这几天,随着事件的进展,我开始疑惑起来。 先是香港、新加坡等地的质检部门相继做出结论,认为SK-Ⅱ中含有的禁用物质仅为微量,并不超标。然后又是这些地区的质检部门报告:全球四大化妆品知名品牌,全部含有SK-Ⅱ所含有的同样“禁用物质”。网络上更有传言,说这些所谓禁用物质在自然界中包括人体自身广泛存在,在许多食品中的含量比这些化妆品中的要高得多。最后,SK-Ⅱ坚持说自己的产品在中国和日本成分完全一样,是合格产品。对SK-Ⅱ的这种执辩,虽然广大民众急切希望国家质检总局拿出有力的论据来,证明SK-Ⅱ方面是在信口雌黄,可是迄今为止,国家质检总局并没有做到。
这让我不能不担心起来:万一国家质检总局真是错的呢?万一它是冤杀了SK-Ⅱ呢?如果真是这样,那问题就不再是我们广大消费者能不能够状告SK-Ⅱ,而是SK-Ⅱ会不会状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质检总局赔偿其巨额经济损失了。
这倒让我好奇起来,查了一下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一查便吃了一惊,发现在中国,如果完全严格按照该法的文字,即使国家机关的某些错误行为导致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企业也几乎无法从国家获得赔偿。该法规定了四种国家应赔偿的情况,“(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这里的奥妙在于,所有条文前都有“违法”二字。所以,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只要程序上没有“违法”,即使它是错误的,即使它造成了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国家都没有赔偿责任。举个例子:假设环保部门错误地认为某企业污染严重超标,责令其停厂整顿一年,事后发现当初的检验报告有误。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完全是在自己职权范围行事,犯错而不违法。于是受害企业也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咽了。
这情况让我感到相当不安。看来,在中国,一方面消费者面对企业时是弱势群体,其很多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企业面对政府时也是可怜的弱势群体。这么说吧,假若某个地方政府的某个权力部门有心要“整”某个企业,完全可以“不违法地犯一次错误”,让这企业关门关上个一年半载。
我对SK-Ⅱ或者宝洁的利益并不关心。我也不知道SK-Ⅱ到底是罪有应得还是被冤枉了。但是我的确看到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企业时时会有遭到“冤杀”的风险。作为一个商人,我很关心将来有一天,和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是否会遭到这样的命运?是否某一天,某个政府部门会突然宣布我的某个客户企业产品不合格,予以封杀,仅仅为了过几个月再宣布这是一场误会?
我相信我国政府是世界上最希望快速、健康发展经济的政府之一。我相信国家会从这类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逐步完善有关制度。如果让我个人来提个建议,我的看法是两点:其一,修改《国家赔偿法》,仿照国际上类似法律,在国家应赔偿的经济和财产损失中,增加“因国家有关部门或个人明显疏忽、或明显可避免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一条;其二,在有关法律修改之前,国家有关部门在执法时,应有一个更加谨慎的程序,起码应当留给企业一个抗辩的机会。比如质检总局下次再查出哪个企业的产品有什么东西可能超标,第一时间应当是先通知有关企业,给予其一个核查、争辩的机会。而不是像这次这样,马上就在媒体上大肆宣扬,让企业立刻遭到经济损失。这有点像不经上诉程序就处以死刑,难免会出现冤杀的情况。
(作者系国际商业战略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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