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父亲两年来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过小孩抚养费,为讨回逾万元的抚养费,17岁的宋嘉(化名)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两年未曾给抚养费
2004年6月23日,宋嘉的母亲萍姐(化名)、父亲陈祥(化名)在香洲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当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宋嘉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存入宋嘉在中行的存折。抚养费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10%,直至宋嘉年满18周岁。
据萍姐称,其实自他们夫妻1999年分居后至今,现读高二的小孩一直跟随她生活,所有生活费、学费由她承担。陈祥与她协议离婚后,从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过抚养费,每当萍姐向对方索要孩子抚养费时,对方都以各种借口拒绝,近两年时间从未履行自己的承诺。并且,离婚协议中提及的银行账号,当时约定开户名为儿子宋嘉,其实户名是陈祥本人。
因此,宋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父亲支付2004年7月至2006月6日共24个月的抚养费11000元;2006年7月后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失业人员能力有限
陈祥在庭上辩称,自己从1996年以来就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经济上不宽裕。另外,自己也曾尽自己的能力照顾过宋嘉,通常每周约宋嘉出来或到学校去看他,每次给上孩子50或100元。所以,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款项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陈祥说自己在1996年已处于收入不稳定状态,在2004年协议离婚时应当十分清楚并且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支付能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也并不偏高于珠海市生活水平和原告的实际需要。
原告宋嘉只认可父亲去看过他几次,并给了不超过1000元的款项,陈祥没有通过约定的银行账号支付抚养费,也没有证据证明支付了抚养费,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11000元;自2006年7月起,每月10日前按月支付原告当月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记者 马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