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总工会联合出台了《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能私自代替工人领工资。
代领要拿书面委托
《办法》明确规定,对待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人户口为农业户口,主要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必须以书面(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形式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或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农民工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农民工的消费方式。另外,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书面记录农民工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农民工核对并由其本人签字认可,并对工资支付名册保存两年。
签劳同合同不可设障碍
《办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签署制度,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15日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的15日内到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农民工提出劳动合同鉴证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提交给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农民工同样享受“国假”待遇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农民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其工资。农民工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等期间休息的,用人单位必须正常支付其工资。农民工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加点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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