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4名中国劳工及2名中国劳工家属,向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业公司向每名中国劳工给予包括未付工钱在内的2200万日元赔偿。2003年1月,京都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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