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照了上海等地的经验后,新出台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强制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并扩大了公积金覆盖人群,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也纳入其中,并规定为“自愿缴存”。 在昨天结束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该《条例》被正式批准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积金为强制性社会福利
该《条例》规定,“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纳或少缴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了解,这在全国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强制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并且,“如在限制期限内不按规定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5万元的罚款。”
“如有员工明确表示不需要保险和公积金,那么这部分钱是否可以直接发给本人?”南京蓝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根生向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作为强制性的社会福利,必须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个人必须服从社会统筹。”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向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表示,住房公积金和“三险”一样,也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福利,“住房问题已成了老百姓的心病,此举是彻底地保护他们的根本利益。”
个体户缴公积金自己埋单
据了解,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与员工各自支付50%,由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们”没有工作单位,不能享受单位为其缴纳的另一半,因此如其选择缴纳公积金时,则需要自己“埋单”———比别人多缴一倍。
“在单位职工缴纳的基础上,将设立一个浮动标准,制定上、下限。”在谈到这部分人群缴纳之上、下限标准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这一标准将及时出台。”实行这一标准不能过高,以防止这类人群逃税,但也不能过低,否则就失去其意义。由于目前部分城市的最高标准为24%,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南京将不会超过这个标准。
而只要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确立缴存后,这部分人员今后个人购房最高可贷15万元———与单位职工享受的待遇一样。
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条例》的另一亮点在于在按“年”提取公积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可按“月”进行提取。中国指数研究院分析师古伊认为,此举意味着可以有更多的人买房,“小套可换中套”,并从某种程度上刺激了房地产的需求,但她认为“这种需求应该更偏向于中低价房”,房地产开发商应“与时俱进”加大中低价商品房的建设力度。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南京市累计归集公积金187.01亿元,发放贷款133.44亿元,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97亿元,为城市廉租房建设提供资金2.56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