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需立法禁止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9-28 5:28:55 ·来源:新京报
“游客买假货,旅行社退还”还仅仅是“堵”,并非是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 要彻底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旅游《条例》应该更进一步,立法禁止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
9月26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开始分组审议《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30日将进行表决。根据此草案,如果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旅行社必须负责退还。(9月27日《北京青年报》)
应该说,“游客买假货,旅行社退还”是立法保护游客合法权益之举。近年来,在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受骗的事,屡屡见诸报端。吃了亏,上了当,绝大多数人或是由于数额不大,或是因为路途遥远,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有了这样的《条例》,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就有了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同时,也让旅行社在带游客到指定场所购物时有了更强的责任心。毕竟,出了问题,不仅损害了自身的形象,还会受到处罚。
但是,笔者以为,“游客买假货,旅行社退还”还仅仅是“堵”,并非是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要彻底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旅游《条例》应该更进一步,立法禁止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因为这种已经事实上成为全国旅游行业的一项拿不上桌面的“制度”,害处多多,不仅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当地政府和旅游行业的形象。
游客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时,合同中并没有一定要到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之一条,但就笔者所参加的旅游活动来看,无论是反对还是默认,没有一次不最终被带到了指定购物场所。将游客以“帮忙签个单”“不买不要紧但一定要进去”之类的或软或硬的借口“强行”带到指定购物场所购物,从法律上来说,就是违反了合同法,占用了游客的旅游时间,侵害了游客的自主消费权。与此同时,定点购物场所不仅有假冒伪劣商品,价高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损害了游客的切身利益。有一种“理论”说,购物也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游客的内在要求。但是,如果真的是要满足游客要求,为游客提供购物方便,为什么不将游客带到当地的超市或百货商场?
旅行社为什么非要带游客到指定购物场所购物?有的地方打的是地方政府的旗号,说是地方政府为扩大地方特色产品的知名度所提出的要求;有的地方打的是旅游局的招牌,说是主管部门的规定,不能不遵守。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这些旗号和招牌的背后,其实是利益使然。一者是旅行社以游客这个“资源”
和指定购物场所结成利益联盟,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换言之,就是旅行社拿游客的“购买力”在赚钱。二者是导游拿回扣。导游的工资低但收入却高,这是路人皆知的事实。收入何来?带游客到定点场所购物所得的回扣就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哪一种情况,无论怎么分析,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都在侵害了游客合法利益的同时,影响了政府形象,有害于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指定购物场所和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这种利益关系,可以说就是一种商业贿赂,一种行业腐败,不仅是影响政府和旅游行业的形象问题,而且涉嫌违法。由于身居利益关系行列,期望以“不得”“不可”
之类的行业要求来解决这个问题,显然是不可能的。违法行为必须要以法来治之。面对带游客到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已成为一种被游客无奈地接受、被旅行社视为生财之道潜规则的现状,不能不说是到了该以立法来禁止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的时候了!
东方言(安徽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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