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翟春霞 为您讲述 8月30日买的电动车,9月11日停放在小区里就被偷了,郭女士想起这件事就郁闷。更让她郁闷的是,在和西安紫昕花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对方称既然她已经报案,“要等派出所的结果出来之后再说”,赔偿金额也要等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后裁定。
9月26日下午,家住金花北路紫昕花庭的郭女士反映,8月30日,她花1798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由于小区内没有停车棚,她平时就把电动车停放在小区门口的保卫处附近,每次交3角钱存车费,领取一个存车牌,出门时再把存车牌交给保安。因为保安晚上8时30分就下班了,她晚上就用电梯把电动车运送到7楼的家里。9月10日晚电梯坏了,她就把电动车停放在1楼的门洞里,结果9月11日上午发现电动车不见了。
9月11日上午,发现电动车被盗之后,郭女士随即到胡家庙派出所报了案。此后,一直就赔偿事宜和西安紫昕花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9月26日下午,记者向西安紫昕花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反映此事时,一石姓工作人员承认物业确实有责任,但对其他问题不予回答,之后匆匆离去。一陈姓工作人员强调,既然郭女士已经报了案,就要等派出所的结果出来之后再说,至于怎么赔偿,要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后才能裁定。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张力生律师。张律师认为,由于小区内设施不完善,没有停车棚,使电动车在小区内被盗,从管理角度来说,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