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 (日报记者 刘洋 通讯员陈晓宇) 雇员因重大过失造成1死7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司在承担了40多万元的赔偿款后,是否有权向雇员追偿呢?日前,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重庆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巴士公司)向雇员追偿6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30日下午3时许,巴士公司驾驶员刘某在沙坪坝区重庆大学附近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当场造成1死7伤。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原因系刘某行车时不注意避让行人,且因打瞌睡、精力不集中所致,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巴士公司共计赔偿死伤人员40多万元。2004年4月,刘某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日前,巴士公司向南岸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正在服刑的刘某告上法院,向其追偿6万元赔偿款。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雇主可向雇员追偿”的规定,巴士公司向刘某追偿6万元的依据合法,故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