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10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督查。
督查组抽查了34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有群众举报反映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点抽查了辽宁省阜新市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7·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督查中,10省市党委、政府领导认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通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10省市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基本落实到位。
在检查中,督查组也发现,部分地区和部门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程序不规范,个别处分执行不到位。一些单位处分决定的下达不规范,以处分通知、处分情况执行报告表、事故处理决定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代替正式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个别处分决定未按规定自作出一个月内及时归入本人档案。一些地区擅自调整或拖延执行上级机关的处理意见,级别、工资的相应调整不到位。二是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的量刑幅度在各地区不平衡,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情况较多,刑事责任追究与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出现脱节。司法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不予起诉或宣判无罪后,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不够,导致司法处理与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出现脱节。此外,督查中也发现,目前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适用缓刑比例较高;在刑罚执行中,假释、减刑的比例也比较高。三是经济处罚、整改措施的落实还不到位。督查组已就上述问题责成相关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