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昨天上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批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该条例实施,南京市民从此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市民可选择按月还贷
按照以往的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南京市民在凭借购房合同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余额后,若要再想利用公积金来还贷的话,就只能委托银行每年将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账一次,用来偿还贷款本金,这对于减轻市民每月偿还房贷压力并无太大作用。 新条例则将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写入。但公积金按月转账还贷并不表示将每月缴纳的全部公积金用于还贷,实行按月转账后,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余额。
困难群体买房可申请贴息
南京市此次制订的住房公积金新规对困难群体提取公积金作了照顾性规定,允许享受低保、患重病、残疾、遭遇灾祸的困难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支出。同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异地买房能申请公积金
现在一些南京市民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在外地买房,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动用公积金呢?南京市在制订新条例时发现,国务院条例没有对贷款的地域范围作出限制,南京的条例草案也不应作出限制。为此新条例规定:“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市民可以动用自己的公积金异地买房。
民工也可申请缴存
新条例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有关人士解释,并不是所有的自由职业者都能申请缴存,而是必须具有执业资格的,如注册会计师、咨询工程师等;也不是所有的打工者都可以缴存,而是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立法过程:
2006年4月《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草案 》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法制办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形成了修改送审稿,市民呼声最高的“公积金按月转账”建议被采纳。
2006年5月23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草案 》提交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一审。
2006年7月25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等待批准。
2006年9月25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006年9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批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