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9月27日9时
地点:秦淮区法院第一法庭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张某,男,73岁被告:王某,女,48岁
一头披肩金黄色波浪卷发,穿着无袖马甲连衣裙,挎着紫色小包。 48岁的王某昨日上午出现在法庭上,显得时尚年轻。在被告席上坐下后,她扫了一眼对面的原告席,发现将她推上法庭的昔日恋人、73岁的张某并没有出庭。
相差25岁的忘年恋
“我舅舅前不久中风,现在家休养,不能出庭。”替张某出庭的外甥和代理人庭前向法官解释。张某的外甥透露,舅舅张某的中风与已结束的那段“黄昏恋”有很大关系。
张某的外甥称,舅舅张某是一名离休干部,1993年丧偶。由于儿女都不在身边,孤独的舅舅在独自过了6年后,经王某表姐介绍,与王某认识,恋爱。2002年,双方在共同生活3年后分手。
张某在诉状中也称,他1999年上半年经介绍与小自己25岁的王某认识,俩人很快互生好感,开始恋爱、同居。3年后,由于王某过分看重金钱,加之俩人年龄和性格上差异,无法继续相处而分手。张某认为,在俩人同居期间,他给王某经济上很大照顾。从1999年5月至2002年6月,他每月给付王某500元,至分手时共计给付2万1千元。另外,他每月108元的离休补帖,总计数千元,在同居期间,也都给了王某。
出资赞助女友买房签下“婚前协议”
据张某诉称,2001年8月,王某提出要购买一套房产,以供他们婚后居住。张某表示同意出资,并与王某订立1份“婚前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张某出资4万5千元支付王某购买的雨花台区某幢504室房屋首付款,如果双方结婚,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如果不能结婚或离婚,房产应按双方实际投资情况进行分割。
2002年,张某主动提出分手。之后,他曾多次找王某,要求履行“婚前协议”承诺,退还他4万5千元购房款,但被王某拒绝。
“我们手上只有复印件,原件遗失了。”昨日,法官并没有看到张某起诉书中所称的“婚前协议”原件,他的代理人这样给予解释。张某的代理人称,这份“婚前协议书”虽因丢失只有复印件,但是确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在签协议时,张某的好友和王某的表姐都曾作为见证人,在此协议书上签过字。
张某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婚前协议”复印件上显示:王某和她表姐在上面签了字,并按有手印。张某代理人认为,张某在恋爱期间履行了“婚前协议”,给付了王某4万5千元购房款。
“当时,小王写了3张收条给老张,其中2张共计1万5千元的收条原件在老张身上,还有1张3万元收条,已被小王自己拿走了。”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2张共1万5千元的收条后,解释说。
张某代理人表示,张某曾听王某说过,这份“婚前协议书”原件在介绍人即王某表姐手上。
介绍人:“我们只认原件”
“他们恋爱确是我介绍的,但我手上没有他们的什么‘婚前协议’,更没在上面签过字。”王某的表姐昨日作为介绍人和王某的代理人双重身份出现在法庭上。
“他们双方是自己恋爱的,老张曾长期吃住在小王家,感情一度还是不错的。”王某的表姐称,“老张是一个精明能干的人,不存在小王利用年轻来骗他。”
“老张说原件丢失不是事实,我只承认原件。”看过张某代理人出示的“婚前协议书”复印件,王某表姐当即反驳,“老张提供给我和法院的复印件签名不一样。协议书有2005年3月15日我的签名,但我当天没有见过他们。协议书是虚假的。”
王某表姐向法官表示:“20号晚上我去看过老张,他说他中风了,他也不想搞到现在的地步,但他没有办法,说他有个外甥找他要房子什么的。”
证人证言前后矛盾
“这份婚前协议确实存在,我们有证人。”张某的代理人辩解。昨日,张某的2位好友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
“当时,签婚前协议时,我也在场。”张某的证人说。但随后,这位证人又改口说:“我记不清,当时我在不在场了,但我看过两次。”这位证人前后矛盾的证言,引起旁听席上一片哗然。
女友:“我们感情以前挺好的”
由于双方不调解,法庭宣布休庭20分钟。在此期间,法庭上很少说话的王某,走向特意前来旁听的众多老年观众,替自己申辩。“我没签过什么婚前协议,他们在胡讲。复印件上面的字绝对不是我签的。”王某边说边抹着眼泪。
关于张某向法庭出示的2张收条,王某解释说:“一张8000元和另一张7000元的收条,是老张写好后让我签字的,钱我是收到的。”
法院:“婚前协议”复印件不能确认存在
在休庭20分钟后,法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由于张某没有提供“婚前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又相互矛盾,不能确认存在协议书。3万元购房款因没有提供收条,加之证人与张某关系密切,凭证人的证言不能推断3万元存在。但两张共计1.5万的收条可以认定。
法院判决:王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1万5千元。案件受理费,张某负担5140元,王某负担21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