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龚学平主持
本报讯(记者樊丽萍)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将对广告牌设置说“不”。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修改稿对城市道路范围、道路设计、人行道设施设置以及掘路施工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修改稿在城市道路的设计方面做了“加法”:道路设计不仅要按规划预留绿化用地,建设无障碍设施,还增加了“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的要求。修改稿也在吸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市道路的概念。城市道路不仅指称道路、桥梁,隧道也被包括在内。修改稿还对城市路面挖掘问题作出修改,明确掘路施工鼓励采用管线工程非开挖技术、市市政局定期公布掘路控制总量和综合掘路计划等内容。
在人行道设施设置方面,修改稿也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其中,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道路停车场计费表、流动厕所等需要占用人行道的设施,应当经过许可,且设置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应该不小于1.8米。修改稿还明确,“禁止占用宽度小于三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
会议还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听取并分组审议了人事任免事项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陈豪、胡炜、王培生等出席会议。副市长周禹鹏报告了市政府有关工作,副市长胡延照、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等列席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