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视新闻综合频道《撞击》栏目、文汇报社会政法部与上海、江苏、浙江三地律师协会等合作举办的《江浙沪律师大撞击》进入了挑战赛,即对阵双方一方是优秀律师辩手,另一方是《撞击》节目的嘉宾。昨晚的辩题是:职业打假该不该鼓励?围绕这一话题,持正方观点的两名江苏律师杜红、潘晓辉和两位嘉宾华东师大法政学院研究员余南平、《每日经济新闻》资深记者李光一展开了激烈辩论。
[“撞击”所涉事件回放]
今年6月底,职业打假人王海东又在沪上某商场开始了打假之旅。王海东发现一些茶叶、大闸蟹存在着问题,两天之后,被王海东发现有问题的茶叶、大闸蟹的供应商相继主动和王海东联系,表示愿意赔偿,赔偿金额分别为1000元、500元。
王海东职业打假已有八年。十多年来,关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日前在上海,职业打假人阎家明的两起诉讼就遭遇了不同判决:一起因商家无法证明打假人是在“知假买假”,而被判赔偿4000多元;另一起则因法院认定阎家明是在“知假买假”而判决其索赔败诉。目前,在全国各地法院的判例中,北京、福建、上海等地明确表示不支持“知假买假”,湖南、浙江等地则予以认可。
正方总观点:维护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支持
观点之一:假货不但有可能偷税、漏税,还可能危及消费者的人生安全甚至财产安全,造成社会交易秩序混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规范商家行为,制止“知假售假”。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观点之二:决不能把职业打假人排斥在“消费者”群体之外。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生活而需要或者使用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这个行为是消费行为。因此,无论从法律上、事实上,还是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职业打假行为都应当得到支持。职业打假,从主观上是一种维权行为;从客观上,弥补了政府、法律缺位所形成的尴尬局面,这一行为完全是正当的。
观点之三:在政府机关涉入打假行为之前,先用自己的方式来保护自身权利,法律并没有制止这种自助行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行为,有什么不好?
反方总观点:知假买假,不应该得到支持
观点之一:任何人都知道为什么要打假,但问题是,当有人选择以打假作为一种职业生涯或个人谋生手段,就得怀疑其道德性。
观点之二:当职业打假人发现假货时,没有先向工商局举报,而是给厂家打电话,如果给我钱,这个事情就结束了;如果不给钱,再举报你。所以这个问题很清楚,决不能支持这样的“打假”。
观点之三:全世界的商品经济从不成熟走向成熟,决不是靠职业打假来完成的。在现代社会,要支持打假行为,但坚决反对所谓“职业打假人”存在。要杜绝假货,不能靠这种以私利而将打假作为职业的行为,因为它违反了整个社会的基本道德。
本报记者徐亢美 顾一琼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