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冻噎死幼童亲属获赔近8万
本报济南9月27日讯 因食用劣质果冻,3岁幼童被噎死。幼童父亲起诉了生产者和销售者。近日,东明县法院一审判决生产者方某赔偿受害者亲属4.4万余元,销售者张某和马某各赔偿受害者亲属1.7万余元。
2006年2月,原告的父亲带着3岁的孙子到张某的小店,买了4个河南省某果冻饮料厂(为被告方某开办)生产的“鑫鑫”牌杯状凝胶小果冻。孩子吃果冻时,气管被阻塞当场昏迷。不久,孩子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方某生产的果冻未标明安全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也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贮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方某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张某、马某作为销售者,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制度,购进了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且在销售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告知正确食用果冻的方法,是导致原告之子死亡的次要原因。三被告共同导致了孩子死亡的结果,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记 者 高 园通讯员 景圣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