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哈市市民贺丽(化名)与哈市一旅行社签订了团体旅游合同,去大连冰峪沟游玩。但在游玩的过程中,贺丽因坐缆车而受伤。贺丽将负责索道安全的大连冰峪省级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峪公司)告上法庭。20日,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冰峪公司赔偿贺丽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2005年10月2日,贺丽与哈市一旅行社签订了团体旅游合同,线路名称为冰峪沟四日游。2005年10月6日,贺丽随团到冰峪公司经营的旅游景区冰峪沟旅游。在经过双龙汇景点时,贺丽经导游同意自费购买了坐索道的票并乘坐缆车。在到达终点的瞬间,因索道工作人员保护不当,使贺丽因缆车的惯性被撞到了墙上,造成贺丽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冰峪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贺丽先送到庄河县医院,因该医院不能做手术,后又将其送到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当贺丽向冰峪公司要求赔偿时,该公司却称贺丽受伤是因为违反了空中索道操作规则单腿着地所致,与其无关。经审理法院认为,冰峪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贺丽受伤是违反操作规则所致,所以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一审判决被告大连冰峪省级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贺丽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4万余元。(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