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提出和倡导的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科学的、合理化的、有效的制度,我们党把它确立为自己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用以规范党内的政治生活秩序,处理党内的各种关系,并且将其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这一制度的确立和贯彻,保证了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思想上的高度统一和组织上的高度巩固。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于增强各级党委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党对武警部队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部队的贯彻执行,推进部队的全面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形势下军队的各级党委要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质量,把握和处理好五对关系尤为重要。
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的统一,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此,毛泽东同志曾经作过十分精辟的论述:“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只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完整的结构,民主和集中二者不可偏废。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只讲民主,不讲集中,民主就会变成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只讲集中,不讲民主,集中就会变成个人专断、家长制。这里所讲的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全体党员参与党内生活,在党内当家作主的表现。这里所讲的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源泉,没有民主,党就不能有效地凝聚全党的意志和智慧,就有可能变成个人和少数人的专断和独裁;集中是民主的体现和归宿,没有集中,就没有全党的高度团结统一和步调一致,就会成为一盘散沙。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们既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就二者的关系来说,均衡、和谐是相对的,不均衡、不和谐是绝对的。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时候,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不断协调二者的关系,尽量避免和减少冲突,使它们进入相对均衡、相对和谐的状态。民主与集中的结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民主与集中,绝不是二者简单的相加,也不是求民主是多少、集中是多少的二元方程式,而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因此,在处理民主与集中关系的实践中,不可能有一个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只能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形审时度势,找准二者的结合点,这样才能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单位党委领导班子时常会出现民主不够,集中不力的问题。如该上会研究的议题没上会,不该上会的却上了会;会前酝酿不充分,会上讨论不透彻,急于归纳做决议,造成委员们心情不舒畅;或者讨论问题七嘴八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议而不决。问题的原因虽说是多方面的,但对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领悟不透,把握不准,处理不好,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我们只有学深、悟透、把握准,才能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贯彻好这一根本制度。
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关系
我们军队实行的是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这是民主集中制在军队领导制度上的具体运用,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制度。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党委的领导范围、领导原则和决议的实施原则。领导范围指的是所属部队的一切组织、一切部门、一切人员和一切工作,都必须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在部队不存在党委统一领导之外的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领导原则指的是集体领导,是党委领导的最高原则。凡属部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党委会决定;党委会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实施原则指的是党委会作出决定后,由本级军事指挥员和政治委员两名首长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副职协助主官开展工作并向主官负责。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既明确规定了党委在部队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和领导范围,又规定了党委集体领导的原则,还规定了党委决策的执行原则。这一制度很适应于我们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贯彻好这个制度,就能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证部队的团结统一,保证部队建设的正确方向。在处理集体领导与首长分工负责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有的单位时常会发生“三不清”的问题。一是大小问题分不清。具体到一个单位何为重大问题,何为一般问题,哪些该由党委会研究,哪些不该由党委会研究,区分不清楚,结果是事无巨细都拿到党委会上研究,党委会开成了办公会,小事议不完,大事放一边。影响了党委抓大事、管方向、统全局的精力。二是两个会议分不清。即党委会、首长办公会分别应研究的议题和决策的程序分不清,“两会”内容交叉,程序混淆。有时党委会研究了办公会的事,而办公会却又定了该由党委会研究的问题;决策时,有的领导将行政权力带到党内来,不严格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决定,习惯于首长说了算。三是实施责任分不清。即党委会决定了的事,由谁负责组织实施,怎样组织实施,不十分清楚。结果是大家都在抓,分工不明确,责任不到具体人。有了成绩是大家的,出了问题还是大家的,名为集体负责,实为无人负责。其重要原因,就是对党委集体领导与首长分工负责的关系认识上有偏差。纠正偏差,首先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牢固树立集体领导的观念,坚持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搞“群言堂”。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将服从多数与服从真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正确的集中,使集中的结果“既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既有你的,也有我的,既高于你的,也高于我的”,确保决策的正确性。二要强化制度意识。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带有根本性、稳定性的规矩,任何人都要毫无例外地遵循它,不能借口特殊,简化程序,变通处理。在遵循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各级党委要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建立和完善党委议事规则,明确界定本单位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明确决策程序,制定监督措施。在此基础上按章办事,不因领导的变化而变化,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转变。三要强化责任意识。党委集体领导和首长分工负责是有机结合的整体,二者缺一不可。一般说来,集体领导强调的是决策,首长分工负责强调的是执行。党委决策一经做出,就要按照军政首长向党委负责、副职向正职负责、部门领导向首长负责的原则,各尽其责。
正副书记之间的关系
在部队各级党委担任正副书记的通常都是该单位的军政主官,党内外都有职务。在党内职务上虽有正副之分,但在行政职务上都同为一把手。处理好正副书记的关系,对于党委领导班子建设乃至整个部队建设至关重要。“部队好不好,主要看领导;班子行不行,关键在前两名”。党委正副书记因其职责、权力和影响不一样,更需要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加强修养,不断提高思想理论素质,提高驾驭班子建设和整个部队建设的能力。处理好正副书记之间的关系,一要互相信任不猜疑,二要互相尊重不贬损,三要互相支持不旁观,四要互相学习不骄傲,五要互相关心不冷漠。正副书记除了同事关系外,还有同志关系、战友关系。因此,在工作交往的同时,还应当有感情交流。要下意识地关心对方生活,主动过问对方困难,不断为愉快合作共事夯实感情基础。
个人意见与组织决定的关系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未改变本级党委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这一规定,为正确处理好个人意见与组织决定的关系指明了方向。一方面,在一级党委的决策过程中,集体讨论的决定往往已经包含每一名党委成员的意见。党委成员个人发表的意见一旦经过集体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这时个人的意见已经发生转换,就不再是以个人意见而存在,而是以组织决定而存在了。对待决定的态度就是对待领导集体的态度,而决不是对待某个人的态度问题。因此,作为党委成员的个人,即使你的意见与组织决定不一致,也不应该有任何反对的理由。另一方面,在党委集体决策的过程中,个人意见(包括正副书记意见)被否定是很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也可向上级提出声明,但在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党委集体领导的决定,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在处理个人意见与组织决定的关系上,党委正副书记有着重要的导向和影响作用,应当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作风要民主,讨论问题时,不要抢先发言,画框定调;别人发言时,要让人家把话讲完,将意见发表明白,不要听到顺耳的意见就笑,听到逆耳的意见就跳;意见发生分歧时,不要强词夺理,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别人,争取形式上的多数意见;作决议时,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归纳,千万不要按事先自己想好了的方案拍板;当自己的意见被否定时,要带头执行集体的决议。要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努力营造一个畅所欲言、敢抒己见的环境、氛围,这样集中起来的意见,才可能是真正多数的、正确的决定,贯彻执行也才能是高效的。
做决策与抓落实的关系
对部队建设中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是各级党委会议的日常活动,是党委的职责所系。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部队建设的方向、质量和效率。要使决策不失误或少失误,须要做到五个符合,即要符合政策法规、符合上级要求、符合群众意愿、符合客观实际、符合规则程序。决策只有是依法的、民主的,才能是科学的、正确的。这就要求所有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努力学习理论、管理和科技文化,掌握必备知识,不断提高认知水平,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能力,在参与集体决策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决策对一项工作的全过程来说,仅仅是上篇文章,下篇文章则是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跟踪问效,落到实处。党委决策形成后,军政主官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各司其职,大胆组织实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勇于拍板,敢干负责;副职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协助配合主官工作并对其负责;其他委员要在自己的行政职责范围内,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各个不同的层面上共同抓好决议的贯彻落实。 作者:陈廷元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