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东省政府组织起草的《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今天起征求公众意见。
针对当前劳动争议多发、复杂的特点,以及现行仲裁机制的局限,并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的实际,《草案》作出了不少创设性的规定,解决了不少让人困惑的法律障碍。
仲裁机构可提请财产保全
《草案》规定,省、市、县(区、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并根据办案需要,可在镇(街)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分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
以前的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因为仲裁机构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转移财产。《草案》针对此规定,劳动争议仲裁院根据案件处理需要,可“提请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和银行等部门,对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明确权益保护时限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60日“时限”本意在促使仲裁案件尽快结案,保护当事人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劳动争议发生日”的理解有不同看法,不少劳动者因此错失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草案》对此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要求支付工资的,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请求被拒绝之日,或承诺支付的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以劳动者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为起算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为起算日;劳动者要求享受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以劳动者失业、产假期满、医疗期满之日为起算日等。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的权益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往前保护2年,对超过2年的部分,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如果向用人单位首次提出要求支付两年内的被扣工资,也受法律保护。
工资争议老板举证
工人加班了,老板不付加班费,天长日久,谁来证明加班事实?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此类案件让仲裁机构和法院大伤脑筋。在此情况下,他们只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者作为被管理一方,关于证明加班事实的书面证据如考勤表、工卡等,均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掌握。而仍在职的员工,由于害怕被报复等原因,不敢出庭作证或出具证人证言。证据方面的弱势,往往让劳动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草案》对此专门作出了有关“特殊举证责任”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因支付工伤、医疗待遇的标准、数额发生争议的,都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劳动者已提交工作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与劳动关系相关证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招用工手续、考勤记录等负举证责任等。(记者崔朝阳、通讯员黄俊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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