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裴晓兰 通讯员高志海来源: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通讯员高志海)戴女士乘坐出租车时被撞伤,为此她将出租车所在的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昨天,二中院判决出租公司应给付戴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去年2月10日,戴女士乘坐的出租车在丰台区与一辆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戴女士脊髓受压,颈椎活动功能部分障碍。
二中院认为,戴女士乘坐出租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戴女士伤残,她有权获得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合理损失赔偿。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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